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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中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进行帮助的规定

发布日期:2012-11-30    作者:110网律师
如何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27条关于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
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规定?
解答: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27条规定,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对于帮助的形式,以前比较常见的是暂时解决困难一方的居住问题。该规定对依法保护弱势一方特别是妇女儿童权益具有积极意义,同时要明确的是,该规定的目的是为了解决生活困难一方的实际困难,以房屋所有权提供帮助只是手段之一。在司法实践中,应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确定“帮助”的形式,比如是否有帮助所有权的房源,结婚时间的长短,是否抚养子女等情况,不能不区分任何情况,动辄判决“帮助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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