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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宽展期的司法保护

发布日期:2012-11-30    作者:朱明胜律师
注册商标宽展期的司法保护
陈广秀

内容提要【裁判要旨】权利人的商标在侵权行为发生及权利人起诉时尚处于有效期内,但在庭审结束后判决作出前,该商标已超出有效期、正在向商标局申请续展的情况下,法院亦应判令侵权人停止侵权。
    
■案号 一审: (2010)甬仑知初字第6
    【案情】
    原告:广东省珠海地球胶粘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黑龙江省黑河市佳弘经贸有限公司。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原 告 成 立 于200265日,注册资本1000万美元,经营范围为胶粘剂研发及生产和销售自产的胶粘剂、胶粘制品、包装材料等及其副料等相关产品;购买国内同类产品出口。案外人德信企业公司(TAKSON ENTERPRISECO.)系第1452841号“GLOBE及地球”文字图形组合商标的注册人,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7类,包括包装、封箱和工业管路用粘胶带,捆扎胶带,非文具、非医用、非家用粘胶带,绝缘胶带,绝缘胶布和绝缘带。该商标有效期限自2000107日至2010106日。 2006101日,案外人德信企业公司与原告签订商标授权独占使用许可合同,约定原告在中国大陆范围内对第1452841号“地球+GLOBE+图形”商标享有独占使 用 权,独 占 使 用 许 可 期 限 为2006101日起至2010106日。 2010年,案外人德信企业公司与原告又续签商标独占使用许可合同,约定原告在中国大陆范围 内 对 第1452841号“地 球+GLOBE+图形”商标享有独占使用权,独占使用许可期限为201061日起至2013530日。该商标现正在向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续展中。经过多年的经营与宣传,原告公司及其产品具有了相当的知名度,涉案商标曾数次被他人仿冒。
    被告成立于2009526日,注册资本10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为货物及技术进出口(含边境小额贸易)。
    201029日,宁波海关书面通知涉案商标注册人德信企业公司,该海关于201028日查获被告出口喀麦隆的482.4万个使用了“GLOBE+图形”标识的绝缘胶带,上述绝缘胶带涉嫌侵犯该商标所有权人在海关总署备案 的 知 识 产 权(海 关 备 案 号T2007-10371)。在法院自宁波海关调取的被告申报出口的被控侵权 产 品 包 装 封 纸 上 显 著 使 用 了“GLOBE+图形”的标识,并在该标识下显著标注了“GLOBE”英文。
    原告生产的胶带产品的外观包装的圆形标贴纸上印制的图案为白色背景上半圆形红色与蓝色组合,中 心 部 位 以 粗 体 蓝 字 显 著 标 识“GLOBE”字样。被告销售的被控侵权胶带包装使用的亦是圆形标贴纸,其上印制图文的色彩、布局在整体视觉效果上与原告产品的包装基本无差别。原告珠海地球胶粘科技有限公司起诉称:被告在其出口销售到境外的电工胶带产品上擅自使用与 原 告 享 有 独 占 使 用 权 的“GLOBE及地球图形”商标相近似的标识,并在被控侵权产品上使用与原告产品基本相同的包装图案,足以导致消费者误认,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及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1.立即停止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2.在《黑河日报》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3.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万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黑河市佳弘经贸有限公司未到庭答辩。
    【审判】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第一,原告系第1452841号“GLOBE及地球”文字图形组合商标的独占许可使用权人,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经过原告的经营与宣传,该商标已经在相关公众中具有了相当的知名度。在原告享有该商标独占许可使用权期间,被告未经许可,销售使用了与原告享有独占许可使用权的商标相近似标识的绝缘胶带,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被控侵权商品的生产者与原告之间存在某种特定的联系,被 告 的 行 为 已 构 成 对 原 告 第1452841号“GLOBE及地球”文字图形组合商标独占许可使用权的侵犯。第二,原告使用的白色底色印制有半圆形红色与蓝色组合图案的圆形标贴纸包装,图文色彩鲜明,中心显著标识“GLOBE”粗体蓝字,形成了显著的包装形象,经过原告长期的使用和宣传,已足以使相关公众将上述包装、装潢与原告生产的胶带产品相联系,具有区别商品来源的功能,构成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而被告在其销售的被控侵权胶带包装上使用整体视觉效果与原告产品包装基本无差别的圆形标贴纸包装,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被控侵权商品的生产者与原告之间存在某种特定的联系,该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第三,被告应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注册商标独占许可使用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并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因原告未提供其因被告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被告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的确切依据,将综合考虑被告的侵权故意,原告注册商标的知名度,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后果等因素,酌定赔偿数额。关于原告要求被告在《黑河日报》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因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适用于人身权被侵害的案件,而涉案权利不涉及人身权性质,故对该诉请法院不予支持。被告经合法传唤,逾期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照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第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第1款、第2款;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法院于2010115日作出判决:一、被告黑河市佳弘经贸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对原告珠海地球胶粘科技有限公司享有的第1452841号“GLOBE及地球”注册商标独占使用权的侵害;二、被告黑河市佳弘经贸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在其销售的胶带上使用与原告珠海地球胶粘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胶带包装装潢相近似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三、被告黑河市佳弘经贸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赔偿原告珠海地球胶粘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5万元;四、驳回原告珠海地球胶粘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一审判决于2010129日发生法律效力。
    【评析】
    审理本案的关键在于:对处于宽展期内的注册商标,能否判决侵权人停止侵权?这涉及注册商标宽展期内权利的司法保护。我国商标法规定了注册商标有一定的续展宽展期,但对宽展期内的商标权利保护却没有更加详实的规定,造成实践中对该类案件在法律适用上存在争议。
    一、宽展期的性质
    商标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6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6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满仍未提出申请的,注销其注册商标。 ”可见宽展期系法律为稳定市场秩序,赋予原商标权人的特定的保护期,是基于商标由于使用而增值这一特殊原因而给予原商标专用权人申请续展该商标的优惠期。 “法律之所以规定宽展期,旨在慎重地保护商标所有人的权利,使商标所有人不至于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事由错过时机而丧失商标权”。[1]但是,法律在宽展期之前又明确规定了商标专用权的消灭时间,所以宽展期并非原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延长,而只是给予原商标权人续展的宽展期。
    二、宽展期内注册商标权利的司法保护
    关于宽展期内注册商标权利的司法保护,司法实践中主要存在以下两种情形:一是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在注册商标续展宽展期内提出了续展申请,但尚未获核准;二是在庭审结束后判决作出前,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仍未提出续展申请。对此,笔者认为:
    (一)对已提出续展申请但尚未获核准的注册商标权利应予保护。
    理由如下:
    首先,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续展注册商标有效期自该商标上一届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也就是说,在续展注册时,商标专用权的期限是连续计算的,宽展期计算在续展后的商标有效期中。由此可见,最终获得续展核准的注册商标在此前的宽展期中存在合法的商标权利。虽然对这一点我国有关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中规定:“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在注册商标续展宽展期内提出续展申请,未获核准前,以他人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既然原商标注册人或利害关系人在宽展期内可以以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提起诉讼,显然在宽展期中有合法的商标权存在,而该权利存在的前提是商标权人提出续展申请从而使原商标权利得以继续。
    其次,实践中,商标局对商标续展的审批程序比较简单,商标注册人只要在6个月的宽展期内提出申请,并交纳规定的费用,即可获得续展注册,保持商标专用权的效力。因此,只要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在注册商标续展宽展期内提出了续展申请,其将继续拥有原商标权利一事基本就是明确的、可预期的。
    再次,商标法规定宽展期的主旨就在于慎重地保护商标所有人的权利,稳定市场秩序,而商标权利人在续展宽展期内提出续展申请的行为表明了其对所拥有的商标权的重视和积极主张。如果对他人侵犯处于宽展期内的商标权利的行为不予禁止,则该行为必然会造成消费者对商品的混淆,既损害消费者的利益,也损害原商标权人续展使用的商标和商誉,同时不利于市场秩序的稳定。因此,对已提出续展申请但尚未获核准的注册商标权利应给予司法保护,判令侵权人停止侵权。
    (二)对未提出续展申请的注册商标权利应暂缓裁决。
    理由如下:对于原商标专用权人来说,其在宽展期内任何时间申请续展都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因此,在庭审结束后判决作出前,商标注册人仍未提出续展申请的,法院可对其是否将申请续展注册商标进行询问。如商标权利人明确将提出续展申请,法院可在督促其办理的同时暂缓裁决,待权利人提供了申请续展的证明后,再恢复案件的处理;如果商标权利人明确表示不再申请续展该注册商标,则该商标将自有效期满后不再具有法律效力,自然不再受法律的保护。
    三、本案应判决侵权人停止侵权
    具 体 到 本 案,原 告 系 第1452841号“GLOBE及地球”文字图形组合商标的独占许可使用权人,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经过原告的经营与宣传,该商标已经在相关公众中具有了相当的知名度。在原告享有该商标独占许可使用权期间,被告未经许可,销售使用了与原告享有独占许可使用权的商标相近似标识的绝缘胶带,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被控侵权商品的生产者与原告之间存在某种特定的联系,被 告 的 行 为 已 构 成 对 原 告 第1452841号“GLOBE及地球”文字图形组合商标独占许可使用权的侵犯。虽然在庭审结束后判决作出前,该商标已超出有效期,但商标权利人已向商标局积极申请续展,其将继续拥有注册商标权利一事明确、可预期,故法院应判决侵权人停止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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