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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法官解读涉外离婚案件办理

发布日期:2012-12-01    作者:110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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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淀法院民二庭法官: 王婷▲
  夫妻在加拿大结婚 回国后感情破裂打算离婚 不知应如何办理 法官提醒——

  咨询人:苏华女士(化名) 结婚注册地:加拿大温哥华 目前居住地:北京

  自述婚姻故事

  我和他是2005年9月在加拿大温哥华注册结婚的。

  我们于2006年3月回北京创业,不久丈夫回了大连他父母家,感情上对我越来越冷淡,无奈之下我准备离婚。

  我要求他来北京办手续,但是他觉得在加拿大的结婚手续在国内无效,没有必要办离婚。

  我找北京的律师朋友给他打电话,告诉他共同到法院签个字,协议离婚就行。他电话里说过几天就来,可一拖就是一年多。

  我实在不想拖了,于2007年10月委托大连的律师向他户口所在地(大连)的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丈夫向法院提交了一份管辖权异议,称他在内蒙古赤峰市居住一年以上。这时我突然发现他已于2006年6月和一个叫小兰的女人结了婚。

  我的律师为我刑事自诉他重婚(在大连),他后来的妻子(小兰)也刑事自诉他重婚(在赤峰)。

  我真不知道现在该怎么办?

  法官解答

  ●问题一:夫妻在国外结婚,在国内有效吗?

  双方国外结婚 国内认可

  据王婷法官解释,男女双方在国外依据国外的相关法律登记结婚,该婚姻在国内是有效的,是被司法机关认可的。

  ●问题二:在国外结婚后又在国内结婚,是否构成重婚?

  未离婚又结婚 构成重婚

  王婷法官称,如果在国外有婚姻,没有办理离婚手续回到国内又登记结婚,依照我国的法律是构成重婚罪的。

  本事件中,苏女士如果有证据证明丈夫在国内又登记结婚,那么她的丈夫是构成重婚罪的。

  重婚罪属于不告不理的自诉案件,如果苏女士和小兰都没有提起刑事自诉,则苏女士丈夫的重婚行为不以重婚罪定罪,而是按照婚姻法中的重婚行为进行不利于其丈夫的财产处分,如分割夫妻共有财产的时候,其丈夫应少分或不分。

  如果苏女士或小兰提起刑事自诉,男方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258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问题三:在国外结婚后,如何在国内离婚?

  举证:材料要公证和认证

  如果当事人想在国内离婚,需要依照我国婚姻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履行离婚手续。

  欲起诉离婚的一方要将在国外有婚姻关系的相关证明材料(比如结婚证或其他证明材料)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然后拿到中国驻该国大使馆认证,经公证和认证的材料才能被我国司法机关认可,才有法律效力。

  管辖:原告就被告原则

  我国《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住所地指的就是被告的户口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就是指被告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由此可见,苏女士起诉离婚应该首先选择丈夫在国内的户口所在地——即大连。如果丈夫能证明其经常居住地在内蒙古的赤峰,则苏女士只能到赤峰起诉离婚(如果苏女士在国外,可以委托律师在赤峰起诉)。

  鉴于苏女士的丈夫已经提出管辖权异议,因此该案有可能会移交赤峰相关法院审理。

  ●问题四:如果判定丈夫重婚罪,我和他的婚姻有效还是他和小兰的婚姻有效?

  若被认定为重婚 第二次婚姻无效

  由于苏女士和小兰同时提起刑事自诉重婚,因此案子很有可能会合并在赤峰审理。

  如果苏女士的丈夫被判重婚罪,则其丈夫的第二个婚姻属于无效婚姻。苏女士和丈夫的婚姻仍然有效,她还要通过和丈夫协商或诉讼的方式办理离婚手续。

  ●问题五:我起诉离婚能获法院支持吗?

  一方有重婚行为 法院会准予离婚

  对于双方在国外形成的婚姻,在国内起诉离婚是否会得到法院支持,也要视具体情况而定。王婷法官称,判决双方是否离婚的总原则还是依照我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即看双方感情是否破裂。

  根据婚姻法规定,如果当事人一方有重婚行为,则法院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会准予双方离婚。因此,苏女士如果能证明其丈夫有重婚行为,法院肯定会准予其离婚。

  法官提醒

  提醒一

  涉外婚姻离婚 最好协商解决

  王婷法官提醒,对于涉外离婚的当事人来说,双方最好和平协商解决,这样不仅手续快,而且节省人力物力,对双方今后的生活都有好处。

  如果双方协商不成要起诉离婚,不仅程序繁琐,而且耗时长(比如被告方身居国外,则起诉书还需要外交送达,外交送达一般需要7个月的时间)。一件涉外离婚案子按正常程序走,最快也得一年半结案。

  另一方面,许多材料要经过公证和认证,花费也很高,这对于双方来说也是得不偿失的。

  提醒二

  被告国外有地址 不能用公告送达

  王婷法官称,有些人起诉身居国外的一方离婚,为了免去送达的麻烦和费用,就谎称不知道被告地址,而要求用公告方式送达,这样做是有风险的。一旦日后被告追究起来,则国内法院判定的离婚就无效,假如这时原告再结婚,可能构成重婚。

  提醒三

  财产在国外 执行有困难

  双方如果对财产有争议,则谁主张由谁举证,因此如果财产在国外,举证人的责任就很重,而且一般法院不会判决双方在国外的财产,因为如果当事人不履行,无法跨国执行。因此,当事人对财产的分割最好协商解决。

  从原则上讲,如果我国与其他国家签署了国际公约或双边条约,则国内的法院有权委托国外的司法机关调查。

  但从实践看,国内的法院不会轻易启动该程序,因为委托调查程序非常繁琐,比如要写出申请提交到市高院,然后由市高院再提交到司法部、外交部等部门,因此一般基层法院不会提出该申请,在个别案件中中级法院会涉及委托调查工作。本版撰文/杨京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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