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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培养对象入歧途后悔莫及

发布日期:2012-12-03    作者:110网律师
 17岁就成为了村委的培养对象,可是他却走了歧途,父亲的无奈惋惜,儿子的无限懊悔,也逃避不了法律的制裁。11月26日,江西省大余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曾钢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    年轻的曾钢在成年后,没有听从父亲的安排,准备当一名村干部,选择了外出打工。打工期间他学会了开车,便做起了货物运输的工作。
    2010年4月份,积累了一定资金的曾钢,买了一辆五菱之光面包车。他用这辆车拉客,跑起了自己的运输。
    他在广州时,孙强和杨阳让他带他们等五人到大余盗窃,并付给他2500元运输费,可是作案后,他们给他6800元,并表示希望下次能继续搭载他的面包车“开工”。他最终没能禁受住诱惑,和他们在大余县共同作案五起,盗得财物价值人民币96933元,并分得赃款人民币12400元。
    2011年11月8日,被告人曾钢在其父亲的陪同下,向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同时,向公安机关退缴了赃款人民币12000元。
    江西省大余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曾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曾钢所起作用相对较小,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同时其能够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加之其在归案后退缴了部分赃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对被告人曾钢予以减轻处罚。但被告人曾钢系流窜作案,应酌情从重处罚。据此,该院在11月26日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曾钢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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