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昌邑市法院招摇撞骗罪辩护案例
招摇撞骗罪经典案例
本案原应判5年以上,最终只判2年11个月。
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冒充人民警察骗财骗色,以谈婚论嫁为幌子,骗受害人生下了小孩,还骗了受害人几万元,造成的后果可谓不轻。更令人惊讶的是,王某某已经是第三次因同样的罪名——招摇撞骗罪被判刑了——之前两起案件,也是冒充人民警察骗财骗色。除此之外,他还属于累犯(服刑期满后5年内又故意犯罪),这远远颠覆了一般人的认知。
我接手这起案件后,先是亲自开车送嫌疑人去公安自首,后在与检察官对于量刑的问题进行探讨时,双方产生了极大的分歧:检察官认为,这起案件骗受害人生下了小孩,给受害人终生造成了极大的负担,且因同样的罪名被判两次后再次犯罪,屡教不改,已经构成多次犯罪,属于刑法规定的“情节严重”的情形,应当在3年以上量刑,她建议是5-7年。而我作为被告人的辩护律师,虽然情理上极度同情受害人,但是职责所在,不允许辩护律师做出对被告人不利的律师意见。故我表示不敢苟同检察官的建议,并在法院开庭审理时,从以下几点进行了辩护:1、招摇撞骗罪并没有明文规定“情节严重”的情形,检察官的意见为个人理解,非法律明确规定;2、虽然之前有两起招摇撞骗罪的前科,但已经进行了处罚,不应在本案中重复处罚;3、骗受害人生育小孩,是道德层面谴责的行为,但非《刑法》评价的行为;4、被告人若长期在监狱服刑,将无法承担小孩的抚养费,无法承担父亲的责任,受害人将独立抚养小孩,这对所有人而言都是最不好的结果。
最终法官采纳了辩护律师的意见,否定了检察官的指控意见,将本案的嫌疑人判决2年11个月。比检察官的判刑建议减少了一半。这起案例,将对以后类似的案件产生判例效应。
辩护的过程远比这篇文章要复杂和艰难得多,虽然心里对受害人万分同情,还是必须要尽到辩护律师的职责,这是我从业十几年以来办过的最为纠结的一个案例。希望这样的事越少越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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