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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度养老金领取资格验证(南京)

发布日期:2008-06-24    文章来源: 互联网

1、年度验证时间为:2004年4月1日至6月30日。补办验证时间为:2004年7月1日至2005年3月31日。 2、验证对象为:参加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于2003年底前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企业离退休人员。

3、验证地点:各社区劳动和社会保障站。

4、对居住在本市的企业离退休人员进行验证需提供的资料包括:南京劳动和社会保障卡或社会保险个人编号(7位数)、本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如为他人代验证的,除以上资料外,还需提供代验证人的身份证。

5、特殊情况处理:

(1)离退休人员本人因重病、住院、行动不便、外出不能前来办理验证的,可委托他人办理验证手续。对由他人代验证的人员,社区劳动和社会保障站工作人员应在3个月内上门进行复查。

(2)对年老(特别是80周岁以上)、因病、行动不便的企业离退休人员,如本人无法前往验证又无他人代为办理验证,社区劳动和社会保障站工作人员应采取预约上门方式办理验证手续。

(3)跨年度验证人员应到区社会劳动保险所办理验证手续。

(4)社区劳动和社会保障站工作人员在验证中发现有死亡未报、判刑、失踪、劳教等情况之一时,要及时上报街道劳动和社会保障所工作人员,街道劳动和社会保障所工作人员及时上报市企保中心联系人。

(5)失踪、判刑和劳动教养期间的人员暂不验证。

(6)居住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的企业离退休人员:居住在国外的,应出具由被验证人居住国使领馆出具的生存证明;居住在港、澳、台地区的,需提供当地公证机关出具的生存证明(定居台湾的可由市台联出具相关证明)。

6、在规定期限内未办理验证手续的企业离退休人员,其养老金将从次月起暂停发放,直至办理补验证手续后的次月方能恢复发放。

7、对在宁居住的异地企业离退休人员,街道劳动和社会保障所工作人员根据异地社保机构要求协助办理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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