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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用非全日制用工时的注意事项

发布日期:2012-12-04    作者:110网律师
招用非全日制用工时的注意事项
一、签订非全日制用工合同时的注意事项
一是非全日制用工不得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法》规定,非全日制用工 不得约定试用期。由于非全日制用工的合同解除已经采用了非常宽松的方式, 所以,不必再保留全日制用工的试用期制度。
二是非全曰制用工合同内容要明确。用人单位在签订非全日制用T:劳动 合同时应与劳动者协商确定,这是前提。但其中必须包栝T作时间和期限、 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五项必备条款,这是法定条件。
三是用人单位通过劳务派遗组织招用非全日制用工合同如何签订?根据 《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合同的规定和《劳动保障部关于非全口制用工若干 问题的意见》:劳动者通过依法成立的劳务派遺组织为其他单位、家庭或个人 提供非全日制劳动的,由劳务派遣组织与非全H制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这 时劳务派遣组织成为用人单位,享有用人单位的权利并承担用人单位的义务。 而实际招用非全日制用工的企业成为用T单位,适用《劳动合同法》劳务派 遣合同中用工单位的所有规定,具体内容详见第十六章《劳务派遣;K
四是非全日制用工的录用备案手续和档案管理。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从 事非全日制工作,应当在录用后到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录用备案手续。 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档案可由本人户口所在地劳动保障部的公共职由于非全日制用工以小时计酬为主,因此在报酬支付方式上与全日制用 丁的支付方式有明显的区别。
在结算期限方面,《劳动合同法》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周期最 长不得超过十五天。此项规定杜绝了通常以月为结算周期的全日制用工方式, 值得单位注意。
在结算标准方面,《劳动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规 定,用人单位支付非全H制劳动者的小时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政府颁布的小时 最低工资标准。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所在地区政府明确确定了非全日制用工的小时 最低工资标准,则用人单位就必须严格按照这一标准执行。
如果所在地区只颁布了月最低工资标准,则用人单位在确定非全日制用 工的工资标准时,除需考虑月最低工资标准外,还应考虑单位应缴纳的基本 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等因素。
三、非全日制用工劳动争议的解决
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履行劳动合同引发的劳动争议, 按照国家劳动争议处理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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