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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刑法名师讲义:共同犯罪

发布日期:2012-12-04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司法考试刑法名师讲义:共同犯罪。2013年司法考试备考的征程已经开始,为了帮助考生打好基础,法律教育网的小编整理了共同犯罪的部分的笔记,供考生复习参考,祝愿广大考生顺利通过2013年司法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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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刑法名师讲义:犯罪主观方面

司考刑法名师讲义:犯罪主观方面

司法考试刑法名师讲义:犯罪排除事由

司法考试刑法名师讲义:犯罪未完成形态

一、共同犯罪的成立

1.二人以上:(1)一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责任能力的人,利用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实施犯罪行为的,不构成共同犯罪;(2)单位犯罪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与该单位本身不构成共同犯罪。

2.共同故意:(1)各共犯人均有相同的犯罪故意,但故意的形式可以不同;(2)各共犯人之间存在意思联络,如只有一方存在意思联络则有可能成立片面共犯。

3.共同行为:(1)共同犯罪行为的表现形式:A.共同的作为;B.共同的不作为;C.作为与不作为相互结合;(2)分工:组织行为、实行行为、教唆行为、帮助行为。

4.总结:不构成共同犯罪的几种情形

(1)共同过失犯罪;(2)一方为故意犯罪,一方为过失犯罪;(3)同时犯;(4)先后故意实施相关犯罪行为,彼此没有主观联系的;(5)超出共同故意之外的犯罪;(6)二人以上共同实施没有重合内容的不同犯罪;(7)事前无通谋的窝藏、包庇行为,以及事前无通谋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行为;(8)间接正犯:A.利用无责任能力者的身体活动;B.利用他人不属于行为的身体活动;C.利用他人丧失自由意志的身体活动;D.利用不知情的人的行为。

二、共犯人

1.主犯与首要分子的关系。主犯既可能是首要分子也可能不是首要分子;首要分子既可能是主犯也可能不是主犯。具体说来,首要分子与主犯的联系与区别如下:(1)犯罪集团中的首要分子均是主犯;(2)犯罪集团中的主犯不一定是首要分子;(3)聚众犯罪中的首要分子不一定是主犯。

2.在共同犯罪中,只有主犯没有从犯的现象是存在的,而只有从犯没有主犯的现象是不可能的。

3.教唆犯的成立条件:(1)被教唆对象合格、特定且没有相关犯意;(2)客观上实施了教唆行为;(3)主观上有教唆他人犯罪的故意。

4.总结:帮助行为的单独犯罪化

(1)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107条);(2)资敌罪(112条);(3)资助恐怖活动罪(修正后的第120条之一);(4)以出卖为目的,为拐卖妇女的犯罪分子接送、中转被拐卖的妇女的,成立拐卖妇女罪(第240条);(5)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的,成立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罪(306条);(6)一般主体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的,成立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307条第2款);(7)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或者出售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的,成立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出售出入境证件罪(第320条);(8)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成立协助组织卖淫罪(第358条第3款)。

5.总结:教唆行为的单独犯罪化

(1)煽动分裂国家罪(第103条第2款);(2)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第105条第2款);(3)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249条);(4)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278条);(5)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第373条);(6)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301条第2款);(7)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定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妨害作证罪(第306条);(8)一般主体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定妨害作证罪(第307条)。

6.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注意:本条必须结合刑法第17条第2款加以理解。

三、共同犯罪与犯罪形态

1.共同犯罪既遂形态的判断:一人既遂,全体既遂;部分实行,全部责任。

2.实行犯自动中止,其他共犯人犯罪形态的判断:如果实行犯自动中止犯罪,对于教唆犯、帮助犯来说属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时,实行犯是中止犯,教唆犯、帮助犯是预备犯或者未遂犯。

3.部分犯罪人成立中止的条件——撤出原因力:A.就共同正犯而言,共同正犯中的一部分正犯自动停止犯罪行为,并阻止其他正犯实行犯罪或者防止结果发生时,这部分正犯才成立中止;B.教唆犯、帮助犯如欲成立中止,除了自动中止教唆、帮助行为以外,还必须阻止实行犯的实行行为或其结果发生时,才成立教唆犯、帮助犯的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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