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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集体)户口簿、(临时)船民证、船舶户牌(南京)

发布日期:2008-06-24    文章来源: 互联网

舶(集体)户口簿、(临时)船民证、船舶户牌

一、受理

二、审核

三、审定

四、告知

五、监督措施

    审批项目名称:船舶(集体)户口簿、(临时)船民证、船舶户牌

    审批项目编号:

    审批项目依据:《关于换发内河〈船民证〉、〈临时船民证〉、船舶户牌以及同步实施船民船舶信息计算机管理系统建设的通知》(苏公厅[1998]433号)

    审批收费依据: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调整〈船民证〉和船舶户口牌工本费收取标准的复函》(苏价费函[1997]206号)、(苏财综[1997]185号)、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公安厅苏价费联字(1993)第16号、苏财综(93)42号、苏公厅(93)67号

    审批总时限:当日完成

    审批程序:

一、受理

    条件:

    1、凡常年在水上从事生产作业,年满十六周岁的人员,除省以上交通、渔业部门的国有单位职工(不含已转租、承包或挂靠的人员)外,一律由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发放《船民证》。

    2、凡临时(包括轮换)到水上从事生产作业,年满十六周岁的人员,一律由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发放《临时船民证A》。

    3、凡在本省从事水上生产作业3个月以上的省外人员,一律由作业地或流入地公安机关发放《临时船民证B》。

    4、凡在本省从事水上生产作业的船舶,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由本省交通、渔业部门核发船名(牌)的以外,一律由船舶所有人的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发放船舶户牌。

    5、凡从事水上生产作业的国有、集体、个体船舶,除港监、渔政、水政环境监测等行政单位用于管理的船艇,以及在本乡镇范围内作业的农杂船只外,一律由船籍地公安机关发放《船舶户口簿》。

    标准:

    船民申领《船民证》、《船舶户口簿》和《船舶户牌》须到市、县公安局水警部门分别领取《船民证申领登记表》、《船舶户口簿申领登记表》和《船舶户牌申领登记表》,按规定项目填写后交市、县公安局水警部门,并提供的相关材料:
   
     1、申请人或船舶所有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2、申请《船民证》须提供申请人两张1寸彩色照片;
  
    3、申请《船舶户口簿》须提供船上人员名单及身份证号码;
  
    4、申请《船舶户牌》须提供《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和《船舶签证簿》,以及一张5寸彩色船体照片。

    对符合办理水上证簿牌条件的船 民和船舶,市、县公安局水警部门在当日办理。对证簿牌变更、毁坏、遗失以及船舶因转让、报废或船民迁出、转业陆上等,船民应在一个月内向登记发放地公安机关办理重新登记或注销登记手续,补办或缴销证簿牌的船舶,船舶所有人须每年第四季度到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 机关参加年度审验。
    
    本岗责任人:水上派出所船舶证牌簿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对符合办理条件的,立即受理,将申办材料及初步意见转给审核人员。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对缺少材料的,将缺少材料的内容和要求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告知申办人。

    时限:当日

    二、审核

    条件:同受理条件

    标准:同受理标准
    
    本岗责任人:水上派出所分管船舶证牌簿领导

    岗位职责及权限:对符合办理条件的,提出同意批准的审核意见,将申办材料及初步意见转给审定人员。对不符合条件的,在意见栏中签署意见和理由。

    时限:当日

    三、审定

    条件:同审核条件

    标准:同审核标准

    本岗责任人:水上分局分管船舶证牌簿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对符合办理条件的,提出同意批准的审核意见,并向分管领导汇报,签署意见,进行制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在意见栏中签署意见和理由,按原渠道退受理人员。

    时限:当日

    四、告知

    本岗位责任人:派出所船舶证牌簿受理人员

    工作标准及职责权限:

    1、及时、准确告知申办人办事结果。

    2、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

    3、按规定将审批材料存档。
    
    4、对不符合条件的,向申办人说明情况并退回相关材料。

    本岗位责任人:水上分局分管船舶证牌簿人员

    工作标准及职责权限:

    1、制发证牌簿完整、正确、有效。

    2、按规定收取相应工本费。

    3、按照受理标准审定申办材料。

    4、按规定将审定材料存档。

    5、对不符合条件的,向派出所证牌簿受理人员说明情况并退回相关材料。

    时限:当日

    五、监督措施

    1、审批情况每季向上级报告一次,年度总结报告。

    2、建立投诉制度。各级单位要对外公布投诉电话。

    3、对投诉的处理由分局治安科、监察室受理。

    4、对投诉,要做到件件有回音。

    5、对被投诉查实的单位和个人,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黄牌警告;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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