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回购股份
发布日期:2012-12-05 作者:连会有律师
但实施股权回购请求权有严格条件限制,即:有下列三种情形之一,并且股东会在该股东反对票的情况下依然做出了有效的决议,该投反对票的股东才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这三种情形分别是:
(1)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5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配利的条件。在该情形下,股东要求分配利润的主张是合法的,但持有公司多数表决权的其他股东却通过股东会决议的形式阻碍了前者分配利润的合理利益的实现。
(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在该情形下,公司现有赖以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主要产出现变化,未来的发展充满不确定性、甚至可能产生风险;尽管股东会按照“资本多数决”原则形成了合法的决议,但与少数表决权股东的意愿相反,改变了其在设立公司时的合理利益期待,应允许其退出公司。
(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修改章使公司存续。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公司本应解散,股东可以退出经营。持有公司多数表决权的其他股东通过股东会决议修改公司章程,决定公司存续,已与公司章程定立时股东的意愿发生重大差异,应允许对此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退出公司,不能要求少数表决权股东违背自己意愿被强迫面对公司继续经营的风险。
作为保护中小股东合理利益的救济措施,为实现救济手段的可操作性,股东要求司收购其股权的协议期限为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如果双方在该期限内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则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9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寻求司法救济的权利。
相关法律问题
- 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的选举和股份问题 1个回答5
- 集体股份制改制成有限责任公司 2个回答0
- 有限责任公司在税务机关调查期间转移股份合法吗? 2个回答0
- 怎么处理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时公司收购的股份 3个回答20
-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合作协议 10个回答20
发布咨询
相关文章
相关法律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