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刑法中规定的十一种贿赂犯罪
发布日期:2012-12-06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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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贿罪:包括索贿和收贿两种类型,各自的既遂标准不一样。
2.斡旋受贿:(1)不是独立的罪名,仍定受贿罪;(2)斡旋的人与“真正办事”的人之间必须没有职务上的隶属或制约关系。
3.行贿罪:(1)谋取不正当利益;(2)因被勒索而被迫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取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3)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的,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
4.单位受贿罪:(1)这里的单位只能是“国字头”的单位,而不能是私营等单位;(2)与对单位行贿罪是对合犯。
5.单位行贿罪:(1)谋取不正当利益;(2)这里的单位可以是所有单位,不一定限于“国字头”的单位。
6.对单位行贿罪:(1)谋取不正当利益;(2)这里的单位必须是“国字头”的单位,不能是私营等单位;(3)与单位受贿罪是对合犯。
7.介绍贿赂罪:(1)存在着“三方当事人”——行贿人、介绍贿赂人、受贿人;(2)本罪的主体没有限制,不一定局限于国家工作人员,只要受贿人是国家工作人员即可;(3)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介绍贿赂行为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8.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主体有三个,主要是为了惩办国家工作人员身边的人和离职国家工作人员及其身边的人。
9.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1)无论是“索贿”还是“收贿”,都要求为他人谋取利益;(2)与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是对合犯。
10.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1)谋取不正当利益;(2)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对合犯。
11.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1)对这里的“外国”应做扩大理解;(2)谋取的必须是“不正当的商业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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