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司法考试 >> 查看资料

司法考试刑法中规定的十一种贿赂犯罪

发布日期:2012-12-06    文章来源:互联网
刑法中规定的十一种贿赂犯罪。。不管参加什么考试,在复习的过程中我们都会遇到各种各样不解的难题和不懂的知识点,尤其是司法考试,知识点又杂、又碎、又多,记忆的时候很容易出现混淆。这个时候大家肯定都希望有一位良师能从旁指导,那么就由我来为大家牵线,介绍一位“良师”给你们。

精彩链接:

司法考试刑法名师讲义:挪用公款罪

司法考试刑法名师讲义:贪污罪

司法考试刑法名师讲义: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

司考刑法:拐骗儿童罪与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

1.受贿罪:包括索贿和收贿两种类型,各自的既遂标准不一样。

2.斡旋受贿:(1)不是独立的罪名,仍定受贿罪;(2)斡旋的人与“真正办事”的人之间必须没有职务上的隶属或制约关系。

3.行贿罪:(1)谋取不正当利益;(2)因被勒索而被迫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取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3)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的,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

4.单位受贿罪:(1)这里的单位只能是“国字头”的单位,而不能是私营等单位;(2)与对单位行贿罪是对合犯。

5.单位行贿罪:(1)谋取不正当利益;(2)这里的单位可以是所有单位,不一定限于“国字头”的单位。

6.对单位行贿罪:(1)谋取不正当利益;(2)这里的单位必须是“国字头”的单位,不能是私营等单位;(3)与单位受贿罪是对合犯。

7.介绍贿赂罪:(1)存在着“三方当事人”——行贿人、介绍贿赂人、受贿人;(2)本罪的主体没有限制,不一定局限于国家工作人员,只要受贿人是国家工作人员即可;(3)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介绍贿赂行为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8.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主体有三个,主要是为了惩办国家工作人员身边的人和离职国家工作人员及其身边的人。

9.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1)无论是“索贿”还是“收贿”,都要求为他人谋取利益;(2)与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是对合犯。

10.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1)谋取不正当利益;(2)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对合犯。

11.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1)对这里的“外国”应做扩大理解;(2)谋取的必须是“不正当的商业利益”。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李波律师
广西柳州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李保忠律师
辽宁沈阳
刘平律师
重庆渝中
陈铠楷律师
四川成都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牟金海律师
山东东营
刘中良律师
广东深圳
高宏图律师
河北保定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39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