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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合同法笔记:要约

发布日期:2012-12-06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司考合同法笔记:要约。要约是司法考试合同法的必考点,且考试内容比较集中,下面就让我们一起来复习一下要约的知识,为2013年顺利通过司法考试而努力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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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合同法笔记:合同的形式

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1、要约的构成要件

(1)要约是由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

(2)要约必须有订立合同的意图;

(3)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订立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

(4)要约内容须具体确定。

2、要约邀请

(1)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2)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

①根据当事人意愿,是否具有缔约目的:要约含有当事人受要约拘束的意旨,而要约邀请仅仅是希望对方主动向自己提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②是否包含了主要条款,要约包含主要条款,要约邀请并不包含主要条款。

③意思表示是针对特定人还是不特定人,要约一般针对特定的人,但自动售货机、商品标价陈列、行驶中的出租车等,其要约人便是不特定的人。

(3)法定要约邀请: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合同法】第十五条 【要约邀请】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法律 敎育 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3、要约的效力

(1)要约的生效:到达主义;非以知悉为要件。

(2)要约的效力期间(承诺期限):可由要约人自我规定。

【合同法】第十六条 【要约的生效】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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