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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被告人许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一案的辩护词

发布日期:2012-12-08    作者:超级账号5律师
关于被告人许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一案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2条等相关规定,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川分所接受本案被告人许某某近亲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被告人许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一案一审的辩护人,依法参加本案的诉讼活动,出席今天的庭审,依法为被告人许某某 进行辩护。出庭前,辩护人仔细研究了某某市人民检察院检刑诉      号起诉书及相关的证据材料,多次会见了被告人许某某,今天又参加了庭审活动,特别是刚才听取了法庭对事实的调查,至此,辩护人对本案有了一个充分的了解和认识。辩护人认为,从维护法律的公平公正、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角度出发,辩护人依据国家法律赋予的权责,提出以下几点辩护意见,恳请法庭予以参考:
第一、关于定罪方面的辩护意见。
辩护人认为,某某市人民检察院检刑诉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某某   从被告人韩处购买冰毒1并贩卖给李某某获利100元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罪名依法不能成立,具体理由如下:
1、辩护人认为,本案件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与被告人韩的供述前后矛盾,不能作为本案的定罪依据。据此,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许某某   从被告人韩处购买冰毒1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公诉机关为证明被告人许某某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向法庭出示了被告人韩的供述【2010年4月2日的第四次讯问笔录】、被告人许某某   的供述【2010年4月6日的第三次讯问笔录】、人体尿样毒品检测报告三份证据。对此,辩护人认为,人体尿样毒品检测报告只能证明本案被告人许某某有吸食毒品的经历,并不能证明被告人许某某有贩卖毒品的行为及事实;被告人韩的供述、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前后矛盾,且不能互相印证,因此,不能仅依据本案被告人许某某个人的供述作为定案的唯一依据。为查明案件事实,公正处理本案,辩护人依法向法庭提交了被告人韩的供述【2010年9月14日的第四次讯问笔录】,该供述直接证明被告人韩没有向被告人许某某出售毒品的事实。同时,在法庭调查过程中,本案被告人韩当庭也承认没有向被告人许某某出售过毒品,也没有收取被告人许某某一分钱。据此,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许某某从被告人韩处购买冰毒1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恳请贵院依法查明、认定。
2、依据某某市人民检察院检刑诉      号起诉书的内容,公诉机关应依法向法庭出示被告人许某某将从被告人韩处购买的1冰毒贩卖给李某某获利100元这一事实的证据。可时至今日,公诉机关并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本案被告人许某某向李某某出售毒品获利100元这一基本事实。据此,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许某某将从被告人韩处购买的1冰毒贩卖给李某某获利100元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综上所述,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据不能排除合理怀疑,也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证明标准。同时,出示的两份被告人供述互相矛盾,且不能互相印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之规定及 “疑罪从无刑事原则,被告人许某某   依法不构成贩卖毒品罪谨此,辩护人恳切要求法庭,实事求是,审慎甄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三)款之规定,对被告人许某某   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并依法予以释放。
二、关于量刑方面的辩护意见。
退一步讲,辩护人认为,即使本案被告人许某某 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也具有法定的酌情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恳请法庭给被告人许某某   量刑时予以考虑。
1、本案件被告人许某某系初犯、偶犯,在案发前并无案底,也无前科劣迹,更为重要的是,其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不大因此,恳请法庭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基本精神,对其从轻处理。
2、本案被告人许某某 被采取强制措施后,能如实的供述自己的违法行为,悔罪态度好通过今天的庭审,我们可以看出,被告人许某某对自己的行为已深感后悔从被告人许某某   认真交待的态度中,也能充分反映出这一点。对被告人许某某   这种坦白交待的态度,辩护人请求法庭予以注意。
3、本案件被告人许某某系吸毒人员,而根据20081222日《的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对于以贩养吸的被告人,其被查获的毒品数量应认定为其犯罪的数量,但量刑时应考虑被告人吸食毒品的情节,酌情处理;被告人购买了一定数量的毒品后,部分已被其吸食的,应当按能够证明的贩卖数量及查获的毒品数量认定其贩毒的数量,已被吸食部分不计入在内”之规定,本案件被告人许某某具有酌情从轻处罚的情节,辩护人请求法庭予以注意。
上述辩护意见,肯定合议庭予以参考!
                  
辩护人:马晓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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