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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PPC”仿冒“OPPO”销售 欧珀维权获支持

发布日期:2012-12-11    作者:110网律师
“OPPO”手机是近年来较为受欢迎的国产手机品牌之一。最近,因发现市场上存在销售仿冒“OPPO”手机的现象,该品牌所有人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珀公司”)将涉嫌侵害商标权的刘先生等四名商户诉至法院,要求其停止侵权并赔偿相应损失。近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部分支持了原告欧珀公司的诉讼请求。

  原告欧珀公司起诉称:欧珀公司是“OPPO”商标的注册人,该商标被评为广东省著名商标,品牌形象已家喻户晓。

  刘先生等4人为北京某商场的商户,其摊位均从事手机批发业务。欧珀公司发现刘先生等4人在其商铺销售仿冒“OPPO”商标的手机,销售价格远低于欧珀公司同类商品价格。刘先生等4人的行为侵犯了欧珀公司商标专用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因此,欧珀公司将刘先生4人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四人立即停止侵权,并分别赔偿欧珀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3万元。

  庭审中,刘先生等4人辩称,不知道欧珀公司是“OPPO”商标的权利人,且自己有合法进货来源,没有侵犯欧珀公司的商标权,故不同意欧珀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涉案手机多处使用“CPPC”标识,且电池所用“CPPC”标识中 “C”开口较小,在整体视觉效果上与欧珀公司在相同商品上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OPPO”商标近似,容易使相关公众造成混淆,系侵犯欧珀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法律规定,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属侵权行为,刘先生等4人销售涉案侵权手机的行为亦构成侵权。鉴于刘先生等4人销售的涉案侵权手机无明确的厂家信息且其销售手机等商品,应知晓“OPPO”商标权属的相关情况,故刘先生等4人销售侵犯欧珀公司“OPPO”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涉案手机除承担停止侵权的民事责任外,还应赔偿欧珀公司的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

  而由于欧珀公司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刘先生等4人的侵权所得或者其受到的损失,因此法院没有全额支持欧珀公司的诉讼请求,而是在综合考虑“OPPO”商标的知名度,刘先生等4人的过错程度、具体侵权情节等因素予以确定赔偿数额。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刘先生等4人立即停止侵权,并分别赔偿欧珀公司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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