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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新刑事诉讼法解读:简易程序

发布日期:2012-12-12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适用简易程序的条件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

1、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

2、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

3、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

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程序:

1、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2、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3、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

4、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

三、简易程序的特殊规定

1、适用法院

只适用于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案件;

2、审判组织

(1)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对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可以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也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2)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

3、公诉案件出庭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4、被告人同意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审判人员应当询问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意见,告知被告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法律规定,确认被告人是否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5、基本的可以“简”,但被告人最后陈述不能简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不受关于送达期限、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鉴定人、出示证据、法庭辩论程序规定的限制。但在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

6、对垒双方可以仍然辩论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经审判人员许可,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同公诉人、自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互相辩论。

7、审限较短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

8、程序变更

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按照普通程序重新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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