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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向妻子借的钱,离婚了怎么处理

发布日期:2012-12-13    作者:110网律师
为民离婚律师一般而言,在姻亲之间,即使发生借贷关系,出于信任和情面,也多不会约定具体还款时间或出具书面的借据;在姻亲关系良好时,出借方也多不会主动向借款方索要借款,多会给予宽松的偿还期限甚至予以减免;在失去良好的姻亲关系时,双方矛盾激化,出借方多会要求借款方立即偿还借款,婚姻关系及其姻亲关系牵一发而动全身,涉及多种复杂的人情、金钱、身份关系。离婚律师认为姻亲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不能仅凭法律上的证据和严格的法律逻辑进行分析认定,否则对案件事实认定就容易出现错误。在处理姻亲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时,应查清借贷的事实,并结合其姻亲关系的发展、变化过程和借贷双方的实际状况进行分析,以作出正确的判断。
为民离婚律师为大家提供一个案例

【案情】

  刘某与李某之女李乙(次女)于2006年建立了恋爱关系,基于这种关系,刘某多次向李某借款共计18 000元用于经营沙场,并向李某出具借据一张,内容为“借条今借李某现金18 000元(大写壹万捌仟元整) 借款人:刘某 2006年8月26日”。2007年5月27日,刘某与李乙依法登记结婚,婚后,刘某未继续经营沙场。后因感情不和刘某与李乙于2010年7月21日协议离婚,并在离婚协议书中财产处理一项中注明“无”。2011年10月9日,李某持上述借条诉至法院要求刘某偿还借款18 000元。审理中,刘某辩称其与原告之女李乙离婚之前已经偿还上述借款,否则在不对该借款进行处理的情况下,李乙不会同意离婚。

【裁判】

  一审法院认为,案涉借款系被告刘某与原告李某之女李乙结婚之前所借,是被告刘某的婚前个人债务,而非夫妻共同债务,李乙与被告刘某离婚时无须在离婚协议中对该借款进行处理分担,故对被告刘某关于案涉借款已经偿还的抗辩主张,不予采信。后一审法院判决被告刘某偿还原告李某借款18 000元。判决后,原、被告均未提起上诉,一审判决已经生效。

 
   为民离婚律师提醒大家:无论是夫妻还是亲属之间,借钱一定要打借条和约定具体还款时间,如果借贷关系无法确认那只有自认倒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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