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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老年人犯罪现状及惩治预防措施

发布日期:2012-12-13    作者:陈敏律师
201028,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中,首次规定老年人犯罪酌情从宽。意见规定,全国法院对于未成年人犯罪、老年人犯罪要酌情从宽处罚。对老年人犯罪是否从宽处理,此前我国法律没有规定。此次出台的意见是首次明确。2011225,我国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公布,对于老年人犯罪刑罚作出了更为明确的规定: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不难看出,老年人犯罪已经越来越引起社会的关注。在中国人口老龄化日趋加速的今天,应对和解决老年人犯罪问题,是整个社会的责任。笔者将从以下几个方面阐述对于老年人犯罪的几点看法。
一、老年人犯罪的社会背景
目前,我国的人口结构已经进入到老龄化加速增长的阶段。201131日,老龄办副主任吴玉韶在北京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称,十二五时期中国人口老龄化加速发展,人口老龄化形势更加严峻,呈现出老龄化、高龄化、空巢化加速发展的三个新特征。预计到2015年,中国60岁以上老年人口将达到2.16亿,约占总人口的16.7%,年均净增老年人口800多万,超过新增人口数量。
老年人群体规模的壮大,带给社会的压力体现在方方面面。尤其是在当下未富先老、城乡二元结构依然存在的国情下,老年人犯罪问题逐渐由掩盖在冰层之下渐渐成为一个全社会,甚至是国家决策层都在关注的社会问题。
我国的人口结构、特殊国情社会经济现状、及老年人自身原因等方方面面的因素为孕育老年人犯罪问题提供了大环境。
二、老年人犯罪的原因
老年人犯罪原因,总结起来不外乎主观因素和客观因素两方面。从实践中看,只有少部分老年人犯罪是纯粹的自身因素导致,更多的老年人犯罪是源于其长期以来对家庭、社会的不满而逐渐形成犯罪心理。
(一)家庭关系诱发老年人犯罪心理
一方面,父子、母子、夫妻关系不和谐诱发老年人犯罪。由于我国的计划生育政策,导致每对子女赡养四位老人的现象严重,子女对老人赡养压力巨大,很多老人得到的赡养程度远远不够。此外,老人在家庭中主导权的丧失、社会活动减少等因素加剧了老年人精神上的紧张感和挫折感,导致父母与子女关系不和睦,甚至有此而引发犯罪事件的发生。据千龙网报道,2006年北京丰台区的82岁老人齐某因儿子长期酗酒,酒后即骂父亲,老人一气之下痛杀不孝子。
除了父子、母子关系外,夫妻关系也是诱发老年人犯罪的一大原因。随着老年人生理和心理的变化,夫妻的关系也受到影响。性格、共同的兴趣爱好、和谐的性生活、家庭经济支配和家务劳动的分担成为影响老年人夫妻关系的主要因素。如果不能很好地保持和谐的夫妻关系,处理生活中的矛盾,就会引发争执,进而演化为犯罪。20046月,南京市就发生了一幕65岁老太趁丈夫熟睡之机用斧子将其砍死的惨剧。
另一方面,随着我国独生子女政策的实施,我国空巢家庭模式正在加剧。据统计,空巢老人在各大城市平均比例已达30%以上,个别大中城市甚至已超过50%。空巢老人的生活和心理状况也在影响着犯罪的发生。
目前,经济的快速发展客观上加剧了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外流,年轻子女外出务工后,家中只剩下年幼的孩子和老人,照顾家庭、孩子的重担落到了老人身上,习惯上把心事向子女倾诉的需要得不到满足,有困难得不到帮助,再加上老年人感情脆弱,意志力薄弱,极易产生犯罪冲动。另外城市中“421”(即一对夫妇赡养四位老人、生育一个子女)的家庭模式也减弱了老年人与年轻人之间的交往机会,使城市里的老人空虚感有时无所寄托,心情烦躁不安或者严重抑郁,一旦遭遇外界不良刺激,这种心理隐患极易化为越轨行为,严重的则可能触犯刑律。
(二)社会对老年人群体的认知误区为老年人犯罪提供便利。
一直以来,社会普遍将老年人视为弱势群体。由于进入老年后身体机能的衰退,其在社会和家庭中起到的作用也越来越小,并且老年人在社会的认知中通常都是清心寡欲,与世无争,加之中国传统的尊老美德,人们很容易忽视这个群体存在着危害社会的可能。于是,对于老年人犯罪问题存在疏于防范的现象。
此外,生活水平的提高使老年人的体质相对以往增强了许多,体力的充沛也可以为老年人实施某些暴力型犯罪提供了身体上的便利条件。
(三)老年人的社会化建设滞后为老年人犯罪带来隐患。
在现代社会,老年人的社会化与社会发展应是同步的,虽然我国正努力推动老年人社会福利保障体系,但是相对于人口老龄化的增长速度,我国在这方面的建设明显滞后,尤其在农村更加突出。由此,容易将老年人推向正常社会化的角落之中。与之相伴的则是文化生活出现真空,导致文化生活导向模糊、与社会的文化冲突加剧,在形式上表现为在生活观、人生观、价值观方面与社会发展脱节,难以适应社会规范的要求。
三、老年人犯罪的特点
老年人群体与其他群体相比,除了年龄上的差异,其生理、心理因所处的特定年龄段造成其的犯罪表现具有一定程度的特殊性。
从犯罪主体看,男性多于女性,而且绝大多数老年犯文化素质较低,法制观念淡薄。他们由于受教育程度有限,很难通过正常合法的途径满足自己的正常需要,进而滑向了犯罪的深渊。
从犯罪类型看,激情犯罪较少,暴力型犯罪较少。以性别分类,男性多为猥亵、强奸等流氓犯罪及财产性犯罪,女性老年人犯罪则以盗窃犯罪为主。随着社会的发展,人类生命的延长,老年人对性以及感情也有了较以往更多的需求,但是传统社会观念、以及落后的文化构成等因素,往往使老年人和合理诉求无法得到充分满足,致使老年人产生了犯罪的内在动机。而财产性犯罪则与老年人的现实生存状况息息相关,与其他普通侵财型犯罪没有太大的区别,只是在手段老年人的侵财型犯罪多采用诈骗等非暴力手段。
从犯罪手段看,老年人犯罪往往采取非暴力手段,表现出智能性、间接性、隐蔽性的特点。成都老人公交车纵火案和韩国老人国宝纵火案,都充分表明了犯罪人经过精心策划,依靠社会对老年人犯罪意识的疏忽而采取的报复性犯罪活动。
从犯罪对象上看,老年人犯罪所选择的对象多为限制行为能力的人、无行为能力的人。人进入老年后,自然规律决定了其生理机能呈弱化衰老变化。因此,老年人犯罪往往把对象直接指向缺少反抗能力或反抗能力较弱的妇女、儿童、残疾人、精神病患者等弱者。
四、对老年人犯罪的惩治
尊老爱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但是老年人犯罪也是古已有之的一个社会现实。在中国古代社会对老年人犯罪大部分是采取了有别于一般犯罪的刑事政策。例如汉宣帝朝规定非诬告、杀、伤、人,它皆不坐。近代《大清新刑律》规定满八十岁人犯罪得减刑罚一等或二等。在新中国成立后,对老年人犯罪在刑罚执行上有着从宽的倾向。例如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规定年龄在55岁以上,已失去的社会危害可能的,可以准许限保监外执行。以及2011年我国刑法修正案(八)中对老年人犯罪的相关规定,我们不难得出一个结论:对待老年人犯罪,我们要在考虑各相关因素的情况下,适当对其从宽、从轻处理。
这一结论不但是对历史的总结,更是符合当下实际的。老年人犯罪往往有其内在动因,即往往犯罪的老年人都是有苦衷的。那么这种犯罪,当事人的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程度也相对较弱。行为人之所以犯罪往往是处于迫不得已或者为了满足基本的生存需要。对于这种情况我们要做的,更是要在刑罚之外解决老人的实际困难,才能真正将他们拖出犯罪的泥淖。
另外从经济学角度分析,对老年人宜采用缓刑等无需羁押的刑罚手段。因为如果宣告实刑,那么意味着这一犯罪分子要占用大量的社会资源,包括监狱的修建、看守人员的工资、衣食住医等环节的开支。但是由于老年人的身体因素使得他在羁押期间很少能参加正常的生产劳动,所以这对国家而言是一笔负收入
五、老年人犯罪的预防
古语云防微杜渐亡羊补牢。对于老年人犯罪这一日趋严重的社会现实,与青少年犯罪一样,我们不能只是一味的研究刑罚对策,更应该深刻而建设性的进行犯罪预防工作。关于老年人犯罪的预防,我认为有一下几点是有益的:
(一)建立完善的老年人权益保障体系,从立法的高度来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只有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比如说每一个老年人都能得到适当的赡养,每一个老年人在晚年都能有一个幸福的家庭,让每一个老年人做到老有所养,老有所依。那么试问,还会有多少老年人去犯罪?
1)结合我国的国情,建设完善的老年社会保障体系,从根本上解决老龄社会日益突出的养老医疗问题的制度安排。要在健全和完善城市社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体系的同时,大力推广城乡困难群众的医疗救助制度,努力完善农村五保供养制度,普遍实行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制度,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试点推行社会养老保险制,确保孤寡老人家庭、子女无赡养能力的家庭、生活特困的家庭中的老人能够老有所养、老有所医。同时提倡建立家庭养老与社会养老相结合的物质生活保障体系,加大社会募捐、企业资助等多渠道的资金来源,确保城乡老人的物质需求、医疗保健、文化娱乐等得到更多保障。
2)法律上维护和保障老年人的权利
不但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依法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确保老年人的社会利益。而且还应该制定相应的法律,来规范老人子女的义务,使得他们不但不会成为未来老年人犯罪的幕后推手,而是成为老年人犯罪的防火墙保险丝
3)加大教育宣传力度,扭转社会观念
社会舆论要大力宣传发扬孝敬老人的传统美德,加强社会主义伦理道德观建设,让全社会形成爱老、敬老之风尚,尊重老年人的社会地位,为老年人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同时,社会要不断提高老年人的法律意识和道德水平,提倡老年人加强自身的学习和修养,发挥老年人的专长优势,从事力所能及之事,积极参与社会主义的建设和发展。
4)司法机关要做好老年罪犯的教育改造和安置帮教工作。
针对老年人的性格特点和行为习惯,改造机关要采取宽容耐心的态度,动之以情、晓之以理,逐步使老年人认识到自己的法律和道德错误,争取早日重归社会。另外更要加强对老年犯释放后的安置帮教工作,充分发挥行政、法律、政策和社会的功用,落实其生活保障措施,关注其思想行为变化,预防再次犯罪。最后,司法机关还要立足社区街道和农村村委会,针对当前社会发展特点,建立外来单身老人的特别登记制度,关注单身老人的特殊行为变化,从社会关爱和犯罪预防双重角度来加强对外来单身老人的管理。
老年人犯罪是全社会共同面对的难题,需要社会和家庭方方面面的努力。刑罚不是目的,从宽处理也不是社会所追求的,所有的老年人都能在尊老敬老的优良传统下享受夕阳红,这才是最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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