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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贿犯罪的原因分析及预防措施

发布日期:2005-03-17    文章来源: 互联网

  近几年来,行贿犯罪情况有了很大的变化,因行贿而谋取大量不正当利益的案件大量发生,严重危害国家、集体利益,危害企业之间的平等条件下的竞争,同时还损害了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性,考虑到行贿罪的危害性及其惩治与打击行贿行为对我国廉政建设的重要意义,1997年,我国新修订的刑法对行贿罪作了进一步的修改和完善,特别是1999年3月,两高联合发布通知,再次提出要严厉打击行贿犯罪。尽管如此,我们对贿赂犯罪的打击仍然存在“一手硬,一手软”的现象,尤其是世纪之交的当代中国正处在社会急剧转型时期,行贿案件又呈现出新的形态和内容。

  一、我国行贿犯罪的原因分析

  贿赂犯罪虽然是一种社会矛盾的综合病症,产生这种社会病态的原因是一个多元化、多层次、多变量的动态系统,但究其主要原因,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文化因素

  1、中国传统的文化对行贿犯罪的影响

  中国传统伦理基本特点是以家庭——家族伦理为中心,并推及社会各种人际关系,以此形成一个人际关系网。亲亲为本,血缘至上,家庭关系成为最重要的论理原则。这就决定了中国传统社会人际关系的基本特点:以宗法关系区分亲疏、远近、厚薄。“仁者爱人”,爱什么人?要按照“推爱”原则决定。即行“义”时要以血缘距离为标准,实行先亲后疏,先近后远,即所谓“差等之爱”。这就是在中国传统文化中,人的行为选择遵循的差序原则,推及为远近差序,以是否是“同宗”、“同乡”、“熟人”、“同事”来决定亲疏厚薄,再决定个人的行为选择。这种文化模式的消极作用是极其明显的,造成中国人热衷于以关系远近来编织关系网,“熟人好办事”,把人情当作一种“资源”的文化原因。现代社会要建立公正、平等的伦理关系,首先要批判这种差序伦理观。

  2、现代文化对行贿犯罪的影响。

  现代文化的突出特点表现为世界范围内各民族文化的交流融合。中国的现代文化,主要表现为中西文化空前规模的大交流、大碰撞。各民族文化的相互影响,相互促进,是世界文化发展的客观规律。但是现在,由于不良文化传播所产生的社会污染客观存在。形形色色的、旧思想、旧观念又呈现出死灰复燃的倾向,一些为西方国家本身都予以唾弃和限制的腐朽观念和颓废文化也在我国一些人中找到了市场。相应导致在思想、伦理、道德以及价值观念等方面,也发生了并且仍然继续发生明显的变化。外来的商业、经济观念意识中,一些在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发展初期曾经出现过、后来法律明文禁止的非法竞争死灰复燃。一些西方商人、港商在于我方经济交往中,采取“塞红包”、“给回扣”等手段腐败我方合作者,以给个人少量具有一些不同于国内经济交往的特点,使得这种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现和查处难度较大,因而客观上助长了在对外交往中这种行贿现象。而且,这种获取非法利益的方式逐渐被引入到越来越多的国内经济交往中,形成一种明知违法,但又不得不为之的非法竞争意识。

  我国对外开放之后,面临的最大观念冲击之一就是“拜金主义”对人的观念的再造。马克思曾经指出:“劳动产品一旦作为商品来生产,就带上拜物权的性质,因而拜物教同商品生产分不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虽然与资本主义商品经济有着明显的区别,但又有商品经济的共性,市场经济的运作方式及附着其上的道德价值观念,伴随着市场经济的高速运转方式不可避免的渗透到社会的各个领域、各个阶层,随着商品意识的传播,商品的范围也日益扩大,人们所需要的任何东西,如名誉、地位、婚姻、爱情、权力、良心等,几乎都带上了商品的色彩。在这种情况下,个个阶层、各种职业的社会成员都难以无动于衷,社会成员都要自觉或被迫地追随这股社会潮流,在金钱欲的驱使下,演出一幕幕行贿受贿的丑剧。

  (二)心理因素

  1、行贿犯罪的社会心里背景——国民心态的异化倾向

  心理学家的研究指出,任何行为的产生都有其心理原因,而任何一种心理的产生又是对客观现实的反应。改革开放使中国进入全方位多层次发生剧变的转型社会,显然中国人的国民心态也发生了许多重要的全新的变化,比如说,中国人变的思想更解放了,更主动、更富有竞争性了,更勇于创造了,更多的参与社会活动了等等,这些变化对未来的社会必将产生深远的积极的影响。不过,在国民心态的变化中,还存在另一方面,由于几千年封建传统的影响,由于解放以后长期存在的某些程度的关闭锁国所形成的落后心态,由于转型时期的社会所呈现的“无秩序状态”等等,这又使国民的发展呈现不少忧虑的倾向,而且从它已经产生的潜在的负面影响来看,可以说是一种不亚于“社会生态危机”的“社会心态危机”。

  (1)国民心态中的“物欲化倾向”

  物欲化倾向,使人们过于迷恋对物的占有和对物的享受,物的崇拜,根本无视自己的精神需要,精神发展,现在所说的“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根本就是人们对社会物欲化倾向的一种“哲学抽象”,这种倾向已经对社会的发展带来了严重的消极影响,物欲化倾向过于强调享乐和占有,他必然使得人变得越来越恪守“人不为己,天诛地灭”的信条。

  (2)国民心态中“粗俗化倾向”

  如今,在相当多的“小环境”中,人们所认同、所喜欢、所欣赏、所流行的不是高雅,而是粗俗、庸俗、媚俗、恶俗,其中,贯穿的是赤裸裸的人与肉欲,放荡和寻求刺激,在这种粗俗化倾向中,有些人被逼得入乡随俗,“不入流”什么事情都办不成,处处碰壁。

  2、行贿犯罪的主体根源——自我心里失控

  社会心理背景及外界客观条件对于犯罪的产生起到一定的诱发作用,国民心态的异化倾向,个人心理的失衡,又加剧了人们内心矛盾与冲突,使得不少人在冲突与矛盾前放弃了作人的原则,而趋向一种本能的行为。

  行贿犯罪分子往往具有不合理的、超常的需要,这就是其进行犯罪的基本动力。人由于想要的满足或不满足就会产生肯定的积极的心里状态或否定的消极的心理状态,并最终外化为一定的行为活动。超长的、恶性的膨胀的需要会外化为各种各样的犯罪活动,行贿犯罪的产生就是这种个人需要脱离现实,恶性膨胀的产物。他们的需要无法通过正常渠道得到满足时,他们就会铤而走险,走上犯罪道路。

  沦为行贿犯罪的分子往往具有扭曲的价值观。价值观念是人们长期社会的心理积淀,具有相对稳定性,并影响与制约着人们的行为方式。社会变迁所带来的社会转型意味着原有的价值准则开始失去其合理性,由此导致新旧价值观念的冲突而形成错误的被扭曲的观念。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型,必然伴随着整个社会旧的价值观念的崩溃,而形成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价值准则及观念,如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人们面临的是不断变化的社会政治、经济生活,经济特区、证券、股票、“三资”企业、私人企业等,在分配制度上,打破了原来的格局,形成了纷繁复杂、差别悬殊的新模式,拜物主义、金钱之上的观念渐渐萌生。一些人已经把追逐私利看成是满足某种物质生活及精神生活的手段,作为现代文明的标志去追求。他们常常把资产阶级的“人不为己、天诛地灭”、“人的本性就是自私”等谬论举为经典、奉为信条。在这样的世界观、道德观、人生观的影响下,他们的法纪观念往往是不健全的,并且认为通过自己的“关系网”、“保护层”等可以逃避法律的制裁。

  (三)环境因素

  作为客观存在的社会现象之一的人性,同其它事物一样,也有其产生、发展、变化的一般规律,人性的状况也受外部环境的影响,因而人性状况是在客观社会情势影响下并经过人的主观能动性加工而成的产物,如果社会个体的人面对的是和谐、友好的社会氛围,则能形成对人友爱的人性状况;如果人一出生,就面对欺诈、自私、拉关系、走人情的人际关系,很可能形成消极的人性状况。人性的这种不稳定性使得行贿犯罪的发生不足为奇。

  从国际环境来看,有西方的行贿受贿非法参选议员竞选,甚至连总统选举也常常听到金钱在中间发挥的作用。从国内环境来看,改革开放的市场环境下,竞争加剧,行贿案件时有发生。从微观环境来看,一条街道,一个学校,一个村庄,乃至一个家庭也会形成拉关系,走熟人的不良环境。各种行贿案件在身边的发生,耳濡目染,侵袭到不同年龄阶段不同性别的人们的思想,所以,要减少犯罪的产生,就必须净化环境。既要净化宏观环境,又要净化微观环境。尤其对不良的社会基层组织环境、对不良的学校教育环境、对不良的家庭教育环境要进行净化。

  (四)经济因素

  我国目前正处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市场经济有利于资源的合理配置,有利于优胜劣汰,提高生产效率、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的物质文化需要。但市场经济体制也不是完善无缺的经济体制,由于商品经济的固有属性和自身矛盾的相互作用,不可避免地带来某些消极影响,使人们的社会价值观念发生变化,如市场经济的重利性促使个人主义、功利主义思想在一定范围内抬头,金钱和物质利益越来越成为一些人建立各种关系的杠杆,对物质利益的拥有逐渐成为社会中大多数人成功地标志,又如市场经济最明显的特征即在与竞争,每一个主体都想以最小的投入获取自己目标的实现。应该看到,由于我国经济比较落后,我国的社会总供求之间还存在着矛盾,人民生活还不富裕,与世界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生活水平还很低。由于历史和经济发展的原因,我国的生产和分配上还存在着不平衡现象,加之劳动力状况的差异,确有少数地区和家庭生活很困难。尽管党和国家采取了种种扶贫措施,但也不能完全满足所有家庭、所有人的生活需要。这样,就可能会有一些人因经济生活需要而走上违法犯罪道路。

  (五)法制因素

  1、社会主义市场体系不完善,管理机制不健全。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要求具有一个完善、有序的市场体系,即商品市场、金融市场、技术市场、劳务市场等发育期全、协调运行。但我国目前的状况则是,各类市场刚刚发育,有些尚处于自发阶段,无法形成体系。市场的运行缺乏统一的市场规则。各类行政部门对市场的管理政出多门,导致管理规章的交叉重叠和冲突,而整体上又缺乏一个协调各管理部门的权威性机构。加之,目前在财会、金融、税收、物资管理制度方面的不完善,产生了作用,对市场缺乏有效的管理和疏通,加剧了各类市场的混乱状况,以至于出现了商品流通的“回扣”、“手续费”,金融信贷市场的“回扣贷款”,“入股贷款”、“白条子满天飞”及质优价好的商品竞争不过质次价高商品的怪现象,使行贿犯罪分子能大肆浑水摸鱼。

  2、行贿立法、司法的完善。

  (1)行贿范围过窄

  在我国由于执法不严,打击不力,以致行贿犯罪广泛蔓延、纵深发展。不仅犯罪数额越来越大,人员越来越多,层次越来越高,而且行贿的内容范围也不断扩大。在市场经济下,一些犯罪分子并不仅仅采取物质上的贿赂,而且越来越追求精神上的贿赂。当前行贿犯罪由权钱交易发展到权利交易,尤其是性贿赂成为当前行贿的一种重要形式,在政治和经济的交易中显得特别灵验。往往物质行贿行不通,色情行贿一通百通。尽管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已把财务之外的包括色情在内的一切非物质利益列为商业贿赂的范畴,但行贿犯罪却仍然局限于财物型,其大大落后客观形势,不能不说是行贿罪立法上的一个不足。

  (2)执法不严、打击不力的负效应。

  近年来,我国在反贿赂犯罪执法斗争中取得了巨大成绩,但也不可否认,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一些问题,严重影响了斗争的效果。例如“以罚代刑”,对已经构成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行贿犯罪分子以罚款了事。另外,对于有背景的行贿分子,执法机关办不了或不敢办,甚至有的怕“拔出萝卜带出泥”不好收拾而草草结案。这些现象的实质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其结果就是打击犯罪的斗争达不到应有的效果,并产生一些不该有的负作用。打击不力,一方面强化了其他行贿分子的侥幸心里、促使他们在犯罪道路上继续走下去;另一方面是那些已受到惩罚的犯罪分子心中不平,难以认罪服法。这就使得刑罚的适用达不到应有的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的效果。这也不利于形成一个对行贿犯罪人人喊打,使行贿分子人人自危、不敢“冒天下之大不韪”的社会氛围。

  二、行贿犯罪的预防措施

  要从根本上防止行贿罪的发生,应根据行贿罪发生的机理,采取相应的措施。从以往对行贿犯罪的理论与实践看,较重视对这类犯罪的惩治。我们认为,刑法惩罚不是万能的,只是防治犯罪发生的最后手段,相对于犯罪的发生,具有滞后性,他只能是打击犯罪的一个方面;要真正从质上遏制行贿犯罪的发生的频次,在一定时期和特定社会条件下,尤其是在行贿犯罪比较猖獗的情势下,预防措施是不可忽视的。

  (一)刑事预防

  1、严格执法,发挥刑罚预防功能

  刑罚是最基本的预防犯罪途径。这种选择是基于人们对刑法的特殊预防功能的理解。刑法不仅能够把国家关于禁止行贿犯罪的意志传给每一个社会成员,规范人们的行为,而且能够在犯罪行为发生后,通过刑罚使犯罪者在以后的行为选择中抑止犯罪冲动,从而达到阻止其再犯罪的目的。同时,刑罚的具体使用也会对企图犯罪者发出警告并抑止其犯罪的冲动。因为,可能进行行贿犯罪的人,一面有崇拜金钱、推崇私利,置法律、道德于不顾的意志倾向,另一方面又有惧怕刑罚,趋利避害的本能。从这一角度说,对行贿分子施以严厉打击,可以使未犯罪者远离刑罚而不去犯罪,使已经犯了罪的人通过对刑罚的体验而遏制犯罪的意念,预防重新犯罪。

  2、完善惩治行贿犯罪的司法制度。

  (1)行贿对象不仅局限于财务。

  随着社会的发展,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大量的不以直接的“公权”与“私财”的非法交易的形式出现的贿赂行为,如国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务行为过程中,接受相对人为其本人或者第三人设定的债务、股权、免除所欠债务,免费提供劳务、装修住房、出国、出境旅游、减免贷款利息,免费提供住房使用权、解决城市户口、调动工作、招工转干、提拔职务、安排出国留学、吃喝娱乐消费,甚至提供性服务等等。这是司法实践中出现大量规避直接的权钱交易而以公权与其他私利进行非法交易的行为。针对这一情况,我国刑法理论和司法实务界一些人提出应把贿赂的含义扩大至包括财产性利益;还有些学者进一步提出,除了应当将财物和财产性利益纳入贿赂范围外,还应当把诸如招工转干、提拔职务、安排出国留学、吃喝娱乐、性服务等非财产行利益也纳入行贿范围。而事实上。国外绝大多数的立法例和司法判例也已经将财物规定为行贿罪的对象,我国的规定显然落后于当今世界反行贿受贿的立法和司法进程,更不利于我们正在大力开展的反贿赂工作的深入进行。

  (2)设立行贿罪的罚金刑制度

  我国对于行贿犯罪,除法人行贿犯罪外,均未设立罚金刑,这是运用财产刑打击犯罪方面的一个空缺,急需通过立法予以弥补,明确规定对于包括行贿犯罪在内的贿赂犯罪,可以并出或单处罚金,并明确规定罚金刑的标准。如规定与行贿数额相等或一倍以上的罚金;对于财产行利益行贿的,亦可规定一个最低至最高金额的罚金幅度。这一立法修改的理由可简单地归纳为:第一,对贪利性犯罪,就应对其经济利益惩罚之,加倍地剥夺或损其欲得的经济利益,这是打击贪利性犯罪的有个有力武器,必须充分地运用;第二,重视财产刑的适用,是一个世界性的趋势,世界各主要国家的刑法均普遍地规定了行贿犯罪地罚金刑。

  (二)社会预防

  预防行贿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要靠全社会的共同努力,齐抓共管,群防群治 ,才能真正奏效。为此,应当积极探索如何建立预防网络,依靠社会各级组织、各方面力量共同抓好防范工作。基于这种认识,一些地方采取“党委搭台,检察机关唱戏”的做法,如上海市采取健全监察助理员队伍的办法,促进预防网络的形成。检查助理员是检察机关的一支编外队伍,在协助检察机关查处犯罪、预防犯罪的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上海市检察机关在全市各大中型企业、农村乡镇聘请了几千名检查助理员,制定了有关的工作条例,对他们分期培训。检查助理员在检察机关的领导下,通过法制宣传。排疑查漏、堵漏建制等措施,为本单位本系统预防犯罪作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效果。此外,上海市还尝试了检察机关与企事业单位共建文明,建立与企业、企业家联系的专门组织等形式,促进社会预防。检察机关的部门在反贿赂斗争中处于第一线,开展预防工作大有可为,但由于贿赂犯罪是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涉及社会的诸多方面。我们提出的预防建议和措施最终还需要有关单位采纳和落实。因此,检察机关的预防工作只有与社会预防有机联合起来,才能收到好的效果。

  (三)建立具有预防行贿犯罪功能的市场经济体制。

  行贿犯罪猖獗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新旧体制并存,企业和个人的许多经济行为要在两种矛盾体制的夹缝中完成。一方面在商品的交换环节实行市场机制,而另一方面在资金、原材料、技术、劳动力、能源、运输、信贷等方面计划机制还有一定作用。企业和个人为了在市场竞争中站住脚跟并且发展壮大,必须千方百计得到资金、原材料、能源、运输、信贷保证,因而企业和个人则采取行贿。政府部门,特别是一些经济管理部门仍然拥有干预企业和个人正常经济行为的权力,个人和企业为保证自己经济行为的正常进行,对上述部门中那些实权在握却利欲熏心的工作人员,不得不用行贿的手段满足其贪欲。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资源在行业、企业、地区之间的配置都是通过市场来进行的。这里所说的资源包括能源、原材料,也包括资金、技术、人材、劳动力和土地等等经济要素。这样就可以从根本上解决企业和个人因为这些经济要素行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的问题。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商品的价格完全由市场上的供求关系来决定。为争取优惠价格(税收、利率)而发生的行贿犯罪也就失去了存在的条件。

  (四)监督、制约机制

  这种监督制约机制有官方的,也有来自社会公众的,如社会舆论的监督、公众对行贿线索的举报等。各种新闻媒体对犯罪行为的及时揭露可以敦促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作出处理,激励执法者依法惩治行贿犯罪;社会公众可通过各种途径向国家有关部门揭发行贿犯罪行为,树立良好的法律意识自觉地配合司法机关惩治腐败,充分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这样从不同角度、以不同形式对行贿行为的制约监督,使各种行贿犯罪在起始状态受到抑止。

  (五)加强思想道德教育

  道德是居于法律之前预防犯罪的第一道堤坝。因为任何犯罪行为首先是不道德的,道德在预防犯罪中具有原始性、超前性和社会性。我国近年来所出现的贿赂犯罪高峰期,导致了犯罪预防战略方针的重新制订,全社会形成了一个遍布党政机关、政法部门、学校、家庭的治理网络。不论在这一网络中采取何种治理对策,其中一个共同的对策,就是广泛的在全社会范围内进行道德教育。这种道德预防可以最大限度的动员社会力量,最大限度的调动被教育对象,最大限度的利用大众传播媒介为手段,最大限度的创造教育氛围,其教育的内容、形式都是无线多样化的。因此,任何国家任何社会制度行贿犯罪的减少都有赖于德育质量和效果的提高,都必须以德育为最初也是最终的治理手段。

  切实加强思想政治教育,通过法制教育,增强全民的法律意识。可以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宣传活动,举办多种形式的法制宣传活动,对于扩大反行贿犯罪斗争的影响,预防犯罪具有重要意义。几年来,各地检察机关开展的成功的法制宣传活动主要有举办反贿赂图片展览、编印法制宣传册、召开座谈会,讲法析疑,等等。

  参考文献:

  《贿赂犯罪研究》《市场经济条件下犯罪与对策》《犯罪学通论》《中国犯罪原因研究》《法制心理学研究与应用》《刑事犯罪学》

  甄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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