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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随意说短长 酒瓶伤人判拘役

发布日期:2012-12-15    作者:徐涛律师
一被告人在与人喝酒的过程中,因酒友酒后话多,结果因不经意的几句话惹来麻烦。被告人仗着酒势,将人打成轻伤。日前,河南省南召县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二个月。     2011年5月28日23时许,被告人王成与南召县白土岗镇农民张××等人在南召县某有限公司职工宿舍314房间内喝啤酒,期间,两人因琐事发生口角,继而引起厮打。被告人王成用破碎的啤酒瓶将张××身上多处扎伤。经公安机关法医技术鉴定:张××的面部损伤造成累计创口长19cm,其损伤构成轻伤。2011年6月20日,被告人王成的父亲与被害人张××达成民事调解协议,赔偿被害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5000元,被害人张××撤诉。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成在因琐事发生的口角并厮打中,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案发后王成认罪态度较好,又能主动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的谅解。故可对其酌定从轻处罚。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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