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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会”特大组织传销案的犯罪学思考与评析

发布日期:2012-12-16    作者:110网律师
“统一会”特大组织传销案是备受新闻媒体关注、公安部高度重视的特大组织传销案件。今年1月份以来,在合肥警方多警种密切配合下,成功打掉了公安部挂牌督办的统一会特大组织领导传销案件。201111016日,合肥市公安局组织1800多名警力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打击非法传销犯罪集中统一行动。全线出击,对外地来合肥进行非法传销犯罪团伙和组织实施了一次集中、精准打击,共清查、捣毁传销窝点130多处,抓获从广西、湖南等地来合肥的传销人员367人,其中, 48B级别以上骨干成员被刑事拘留,追缴、冻结赃款1200多万元,扣押涉案车辆13辆、银行卡250余张。虽然案件尚未进入司法审判程序,但案件本身所涉及的问题已经凸显。
一、“统一会”特大组织传销案案情简介
统一会打着所谓纯资本运作模式的幌子从事非法传销活动,采用五级三晋制,所谓五级E级为业务员,D级为组长,C级为主任,B级为经理,A级为老总。要想成为统一会成员,首先必须先花3800元购买一股所谓的股份,取得股权资格,才能发展下线,发展下线人员越多,所拿工资越多,级别越大。他们谎称,只要入会,一年后收益可达到1040万元,也就是所谓的“1040工程
专案组在调查中发现,20108月至12月间,该组织中的一个分支资金流出流入量异常惊人,竟有1100多万元。而在一份传销头目周薪表上,记者看到,大多数人员周薪在万元以上,其中最高的王某,周薪竟高达46982元,那么这些钱从哪来呢,据了解,这些钱基本来自传销下线入会费,最终受害最深的还是等级最低的传销人员。
该传销组织是一个全国性的特大传销组织,成员来自湖南、陕西、广西、湖北等十一个省份,该传销组织自命名为统一会,组织内绝大多数成员是湖南省人。民警在调查中还发现,统一会在南宁、南京、长沙等地均有分支,此次潜入到合肥的非法传销分支有5支,涉案人数上千人,涉案金额数千万元。
二、“统一会”特大组织传销案犯罪特点
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即可界定为传销:一是在没有提供实质性业务或服务情况下,以发展人员数量为主要经济来源;二是以宣传或承诺高额回报为诱饵,采取非法集会或类似于更人性化的家庭宴会方式,巧立名目或以产品变相收取不等价、不客观的费用等手段进行非法集资;三是以出售产品或提供服务为幌子,从事集资诈骗等违法犯罪的商业欺诈,用欺骗手段甚至强制进行交易的敛财行为。消费行为与经营行为模糊,传销者用一些伎俩套路,先期给入会者宣传的是投资经营行为,后来入会者不知不觉成为了消费者;或者宣传的是消费行为,之后让你入会者成了投资者;甚至引用消费资本化之类令人模糊的概念,令参与者迷失在投资与消费之间,给法律上的维权带来很多困难。
“统一会”特大组织传销案有以下特点:
1、犯罪所涉主体的文化程度较高,多为青年,且年龄段集中。“统一会”组织有核心的五大组织体系,其中陈某、郝某、廖某、葛某、杨某是5大体系的头目。据了解,陈某系统一会重要头目,在湖南当了8年兵的陈某,退伍后在酒店、采石场均工作过,因侦察连出生的陈某,性格果断,敢打敢拼,笼络了很多高学历者,进行洗脑,为其所用。来自云南的王某,也在此次查获的传销人员行列之中,据了解,王某是云南某乡镇副主任科员,是一名公务员,099月被小姨子谎称合肥大建设入股肯定赚,骗到合肥,加入了传销组织。而另一位传销组织头目葛某,原是湖南师范大学音乐学院学生,曾经获过全国大奖。本案中,公务员、高材生也成为了传销头目,与其他刑事犯罪案件的涉案主体相比,其主体的文化程度和年龄存在明显的特点。这说明“统一会”特大组织传销案犯罪所涉主体的文化程度较高,多为青年,且年龄段集中。
2、犯罪所涉被害人具有特定性。传销活动所涉犯罪的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多为亲朋好友。传销组织的另一位头目葛某,原是湖南师范大学音乐学院学生,曾经获过全国大奖,被拉入传销组织后,竟相继把自己的妈妈,朋友都拉了进来,亲手破坏了自己原本美满的家庭。由于传销活动名在外,人们常常避而远之,所以传销分子往往就利用人们对亲人、朋友的信任,以找工作等名义,欺骗亲朋好友,使之上当受骗,陷入传销陷阱。这说明“统一会”特大组织传销案 犯罪所涉被害人具有特定性。
3、犯罪所涉行为具有一定的组织性、整体性。 统一会传销组织呈金字塔结构,打着所谓纯资本运作模式的幌子从事非法传销活动,采用五级三晋制,所谓五级E级为业务员,D级为组长,C级为主任,B级为经理,A级为老总。要想成为统一会成员,首先必须先花3800元购买一股所谓的股份,取得股权资格,才能发展下线,发展下线人员越多,所拿工资越多,级别越大。
在“统一会”内部,有比较完善的操作规则:一般是新人被骗来之前,传销家庭召开会议,研究新人基本情况,家庭成员进行针对性分析,商定说服新人加入传销组织的方法,最后由家长进行分工安排。在新人被骗来以后,首先,传销家庭成员以各种借口、理由,有预谋的下掉新人的手机或随身携带的现金,使新人无法与外界联系,处于他们的掌控之中。其次,在传销家庭有组织的安排下,传销家庭成员对新人进行情感软化。通过一系列有预谋的活动,消除其对传销活动的抵触心理,增强其加入传销家庭的向心力。第三,在前述情感软化方法无效时,传销家庭就会安排其成员限制其人身自由,迫使其交钱加入传销组织。传销组织在发展新人加入传销组织上很重视集体力量。因而,在一些非拘禁案件中,单个人的行为看起来微不足道,但当传销组织中众多成员的行为叠加起来时,往往造成的后果极其严重。而新人一旦交钱加入传销组织,为了挽回损失,就会去骗别的亲朋好友,充当传销团伙的帮凶,从受害者变成了害人者,因而进一步壮大了传销团伙的势力。 
4、犯罪行为极具欺骗性。传销活动主体绝大多数都是国家注册的合法公司企业,宣称从事的是正常合法的商业经营活动,除早期自称自己是传销外,现演变成用“重复消费”、“框架营销”、“网络倍增”、“连锁经营”、“复合加盟营销”、“消费联盟”、“滚动促销”等等华丽新潮的新名称,打着电子商务,网络经济,下岗再就业等旗号,以“点石成金”,“快速致富”的诱饵,诱骗不明真相的,搞不清“直销”、“传销”为何物的人们上当,参与非法活动。
三、“统一会”特大组织传销案的罪因思考
“统一会”特大组织传销案为什么能够在较短时间内发展如此迅速、受众如此之多、影响如此恶劣?本案案犯又是怎样走上违法犯罪道路?我们分析有以下原因:
1、市场经济下经济发展的负面效应是滋生传销型犯罪的背景诱因。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确立,经济发展过程中的不正常现象,会引起人们生活观念、权利观念、消费观念、社会心理以及生活方式等方面的变化。现代社会中的人们就业压力增大,发财致富心切。传销型犯罪所涉主体的文化程度较高,且多为青年。在这个年龄阶段,他们往往已经是家庭的重要经济来源,而且由于这些人接受了一定的启蒙教育,已经有了改变自己命运雄心和发财致富的愿望、梦想,但是目前社会就业压力增大,实现梦想变得遥不可及。由于改变命运心切,加之涉世仍然不深,缺乏冷静辨别是非的能力,在遇到传销分子的蛊惑时,更容易将传销作为发财致富的捷径。
2非法敛财是传销组织存在和发展的内驱动力。传销活动的组织者目的是为了牟取暴利,所以他们不论以何种名目为掩护的传销活动,在发展下线时都要收取费用,有的要参与者购买商品为加入条件,其商品的价格严重背离商品的实际价格,有的更干脆以“加盟费”、“会员费”、“许可费”、“培训费”等直接支付现金为加入条件,组织者和参与传销人员在所谓的“经营”中所获取的收益,并非来源于商品销售或服务所得的合理利润,而是层层盘剥他人加入传销活动时所购买商品的虚价部分或交纳的费用。所有钱财被金字塔顶尖的几个少数组织者攫取,下层的受骗者除了自己的钱财被骗,亲友的钱财被骗,受害者变成骗人者,不断循环扩张,成为组织者敛财工具,财富对他们来说永远都是个“水中月亮”。
3、打击不力是助长传销案件猖獗的外在诱因。传销型犯罪所涉的罪名主要集中在非法拘禁、故意伤害上,实践中以组织、领导传销罪处罚者极少,司法实践中对传销违法犯罪活动的打击不力。原因在于:尽管《刑法修正案()》增加了组织、领导传销罪,但该罪的客观行为构成要求组织者、领导者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或其他经营活动为名,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要求按一定顺序形成层级,并以发展人数作为计酬依据,一般处罚的是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虽然《刑法修正案()》对组织、领导传销罪做出了规定,但是规定得比较原则,缺乏可操作性,比如说什么是组织、领导罪的“组织、领导”行为,处罚什么层级的组织者、领导者,收取入门费、发展人数多少能达到刑事立案追究的程度,影响了司法机关打击传销犯罪的效果。在司法实践中,传销违法活动具有较强的组织性,组织者、领导者警惕性较高,行动比较诡秘,很难被查获。执法机关在对传销违法活动的打击过程中,很难抓到“大鱼”,通常是一些普通的参加者,达不到组织、领导传销罪构罪标准,无法按组织、领导传销罪处理,除非在发生其他发生刑事案件的情况下,只能对传销人员以驱散了事,无法给传销违法活动予以真正有力的打击。
四、对“统一会”特大组织传销案的社会危害性
  
将传销案件进行研究,在充分认识传销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做出的评价。首先,传销型犯罪活动毒化了人际关系,助长了不劳而获的社会风气。在传销所涉犯罪中,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往往是亲戚、同学、好友,犯罪嫌疑人利用被害人对亲戚、同学、朋友的信任,以找工作、承包工程等理由欺骗被害人,达到其犯罪的目的。传销犯罪行为的此种特点使亲戚、同学、朋友之间的信任关系荡然无存,只剩下尔虞我诈,毒化了良好的人际关系。 加入传销组织的成员都做着发财致富的美梦,但其实现发财美梦依靠的不是诚实劳动、合法经营,而是靠欺骗无知者来拉人头、收取入门费实现的。一些传销组织A级、B级甚至C级的成员确实靠欺骗赚了钱,但这是建立在更多的普通成员血本无归基础之上的。然而少数高层成员的快速成功,却给了更多普通成员一种传销能赚钱假象,使更多的人对传销趋之若鹜,助长了不劳而获的社会风气。其次,传销型犯罪活动已经成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威胁。传销组织除采取情感软化手段,使其消除对传销活动的抵触心理外,还同时伴以强制性听课洗脑手段,使其自觉自愿的加入传销组织。通常,隔绝了与外界得了联系,传销家庭成员向新人反复灌输“传销能发财”的观念。在这样一个封闭的环境中,通过传销能发财这一观念的机械重复,新人逐渐丧失辨别是与非的参照系,而且这种传销观念的宣扬也迎合了新人发财的梦想,因而极易为新人所接受,成为他们思想的禁锢,而思想禁锢一旦形成就很难改变。经过反复洗脑,参与人员坚信人人都能成为富翁,使部分人中毒很深,沉湎于传销活动。因而,我们常常看到传销组织在某一地被查处、成员被遣散后,很快又聚集起来形成新的传销组织,可谓是打而不绝、禁而不止。传销组织成员通过欺骗亲朋好友来发展成员,收取入门费,它瓦解了人与人之间亲密的信任关系,频频引发违法犯罪。鉴于传销团伙严密的组织性及其对成员思想的控制,完全不排除其被别有用心的人利用,成为危害社会和谐与稳定的威胁,而近年来发生传销组织成员暴力抗法事件,已经给我们敲响了警钟。 
五、传销组织犯罪的对策建议
1、有针对性地加大宣传力度,提高社会认识。相关部门要加强对流动人口、外来人口的宣传工作,提高人民群众对传销危害性的认识。通过发放传单、张贴海报、悬挂横幅标语等多种形式,切实做到打击传销工作进社区、进学校、进农村。特别是在农村,要利用典型案例向人民群众介绍传销组织、传销人员的诈骗手法、操作方式,彻底揭露传销坑人、害人的诈骗本质,使群众能深入了解传销的危害,从而做到自觉远离传销,主动举报传销。 
2、加强对城乡结合部的治理,加强对房屋出租和流动人口管理力度。从实践来看,传销犯罪案件多发于城乡结合部或城中村。因而,首先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城乡结合部和城中村房屋出租的管理,要通过对房屋出租户的法制宣传,使其认识到传销的危害性,防止出租房屋用来进行传销违法活动,这是打击传销违法的釜底抽薪之举。对明知是传销团伙还继续为其提供场地的,公安部门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严厉处罚,彻底斩断传销滋生的物质条件。其次相关部门要加强和社区、居委会以及行政村的联系,加强对流动人口的管理,做到及时发现传销违法活动,及时给与打击。
3积极履行职能,协同作战,共同治理传销活动。治理传销违法犯罪活动,是一项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政策性强的工作,各职能机关要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密切配合,协同作战,在查处中要互通情报,信息共享,对发现的传销活动,必须立即查证落实,坚持露头就打,不让它蔓延。传销活动具有诡秘性、反复性、高对抗性特点,要加强情报信息工作,将工作的触角延伸到最基层,要依靠广大群众和使用专门力量相结合,收集情报信息,及时发现传销活动的蛛丝马迹,做到防患于未然。同时要总结经验,分析研究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建立和完善科学的工作机制,使我们的工作始终处于主动,不断提高打击查禁传销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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