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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省市机动车委托北京市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发布日期:2012-12-18    作者:连会有律师

一、办理程序及地点
受外省市委托检验的机动车,任选机动车检测场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在检验机动车的检测场领取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二、办理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办结。
三、收费
不收费。
四、提交的资料
(一)《机动车牌证申请表》;
(二)机动车登记地车辆管理所开具的《委托核发检验合格标志通知书》;
(三)机动车行驶证;
(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五)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委托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一)机动车号牌号码与行驶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和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上记载的号牌号码不一致的。
(二)机动车涉及未处理完毕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交通事故的。
(三)申请委托核发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为大型载客汽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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