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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宽严相济在未成年犯罪中的运用

发布日期:2012-12-20    文章来源:互联网
【学科分类】刑法总则
【出处】本网首发
【摘要】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栋梁,在经济飞速发展的今天,未成年人正遭受外界不良文化的侵蚀和污染而导致未成年人的犯罪率直线上升,给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极大的损失,从而增加了我国的不和谐因素。保护未成年人已成为当前我国一项紧迫的重要政治任务。本文通过分析未成年人的犯罪特点,分析未成年人刑事政策的基本原则,通过在司法实践工作中贯彻实施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通过运用宽与严的有机统一,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宽严互补,宽严有度的原则保护和引导未成年人健康的成长,从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关键词】宽严相济;未成年人犯罪;和谐社会
【写作年份】2012年


【正文】

  宽严相济是我们党和国家的重要刑事司法政策,是司法机关正确执行国家法律的重要指针。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就是要根据社会治安形势和犯罪分子的不同情况,在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中实行区别对待,注重宽与严的有机统一,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宽严互补,宽严有度,对严重犯罪依法从严打击,对轻微犯罪依法从宽处理,对严重犯罪中的从宽情节和轻微犯罪中的从严情节也要依法分别予以宽严体现,对犯罪的实体处理和适用诉讼程序都要体现宽严相济的精神。司法机关作为国家打击犯罪的主战场之一,在立案、起诉和审判环节,贯彻 “宽严相济”这一党和国家的重要刑事司法政策,有效打击和震慑犯罪,预防和减少犯罪,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缩小社会矛盾,努力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推进和谐社会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尤其是对于现在呈上升趋势的未成年人犯罪更具有重要意义。

  培养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是全社会的责任。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不仅危害社会安定,而且给家庭造成很大的创伤,还影响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近几年来,从国家司法部门的统计资料中,可以看出未成年人犯罪的比例逐年增加,目前仍呈上升趋势,在有的案件中在校生所占比重较大。因此,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将是整个社会应该关注的问题。那么,如何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将成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中的主要问题。

  一、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

  未成年人正处于成长发育阶段,精力旺盛,求知欲极强,模仿能力和好奇心强,但是世界观未定型,遵守社会的规范意识比较薄弱,容易冲动,对事物认识肤浅,对是非曲直和善恶荣辱难辨难分,分析判断能力弱,容易上当受骗。而使得他们容易接受新鲜事物,特别是在未成年人生存环境的周围出现的如“三室两厅”[1]等一些藏污纳垢的地方,一些精神垃圾的集散地,对未成年人的吸引力很强,往往是未成年人走向犯罪道路的起点。很多原来品学兼优的学生,自从走进“三室两厅”后,无心学习,整天沉迷于这些不健康的东西,刻意追求,甚至夜不归宿,最终走向犯罪道路。同时,也正是这些因素,致使未成年人犯罪呈现出犯罪类型多样化、年龄低龄化、手段成人化、智能化、组织团伙化、频率反复化、后果严重化、犯罪经历“惯犯化”等特点。

  二、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政策的基本原则

  (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青少年正在成长发育阶段,由于世界观还没有完全定型,容易被周边环境所影响,容易被犯罪分子所利用。因此,对青少年应该正确教育引导。所以,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应该采取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2]

  (二)对未成年犯和社会公共利益双重保护原则

  目前,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便利的交通、通信以及电视网络等设施的发展,全国人民在好的方面的确得到了较大的发展,但是同时,腐朽肮脏的思想也悄然进入我们的生活当中,特别是对于模仿能力和缺乏判断能力的未成年人来说,最容易受到这些思想的影响,甚至有的未成年人会效仿着去做。例如现在的一些未成年人团伙抢劫、强奸、故意伤害等暴力性案件和一些有组织的团伙盗窃案件,只要认真比对,不难发现会与电视、网络上的一些电影、游戏相吻合。因此,我们对未成年犯和社会公共利益实行双重保护原则。

  (三)区别对待原则

  未成年人精力旺盛,求知欲极强,模仿能力和好奇心强,遵守社会的规范意识比较薄弱,容易冲动。因此,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因该区别对待。

  从最新资料中可以看出,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数呈逐年上升的趋势,这就不得不使我们深思,“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在目前是一个不能忽视的问题。通过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心理、环境等因素的分析,可看出未成年人犯罪绝大多数不是自发性的,而是诱导性的。因此,在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政策的选择上,普遍认为对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侧重“宽大、宽怀、宽容”的一面,只有对极少数怙恶不悛的未成年人犯罪才会体现出“严”的一面。

  三、宽严相济在审查批捕环节对未成年人犯罪的运用

  逮捕是所有强制措施中最严厉的一种措施,它不仅剥夺了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人身自由,而且羁押的时间较长,一般要到人民法院判决生效时为止。因此,检察机关在批准逮捕时应该慎重审查,特别是对于未成年人。从犯罪心理学上来讲,未成年人正在青春期发育阶段,很多犯罪都是因为好奇和外界的影响而造成的。比如: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强奸、抢劫、盗窃等等的犯罪,在最初都是受到电视、电影、游戏、犯罪分子等的外界影响,使得他们非常好奇,然后尝试欲增强,出现行为升级到亲自体验,最终实施完毕犯罪行为,酿成惨祸。在被公安机关抓获时才恍然大悟,原来自己做了一件非常蠢的蠢事。而有的则因为过于自信或者疏忽大意造成无法挽回的后果。象这些初犯、偶犯、过失犯以及其他属于情节轻微案件的,侦查监督部门都应当区别情形,通过走访、调查等方式,充分了解未成年人在学校、家庭、生活中的表现,结合考虑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注重教育和感化。做到构罪慎捕,坚持“不捕为原则,逮捕为例外”。 对于有自首、立功以及悔罪积极的未成年人,可以不批准逮捕,建议相关部门转换为行政手段等方式处理。当然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批捕案件过程中,要对未成年人犯罪“从宽”刑事政策的“度”上把握准确。

  因此,审查批捕办案人员应当准确、全面地理解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精神实质,摒弃原来常规的办案思路,树立正确的执法观。应深刻地理解到,宽严相济是一项重要的刑事政策,宽不是要法外施恩,严也不是无限加重,而是要严格依照刑法、刑诉法以及相关的刑事法律,根据具体的案件情况来惩罚犯罪,该严当严,该宽则宽,宽严相济,罚当其罪,只有这样才能够符合“罚当其罪”的原则要求,真正做到“有罪则判,无罪放人”。[3]在审查批捕中,一是要转变重打击轻保护的观念,确立权利保障的观念。检察机关应切实负担起对适用逮捕强制措施的审查把关职责,发挥刑事诉讼法律的权力制约、权利保障功能,有效防止对公民人身自由权利的侵犯。二是要转变以逮捕为惩罚手段的观念,确立逮捕为强制措施之一的观念。逮捕是刑诉法确定的防止犯罪嫌疑人社会危险性、保障诉讼顺利进行的强制手段之一,并非每一案件必经的诉讼阶段,不是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惩罚的手段,更不能期望以逮捕的震慑力来突破口供以获取证据。要摒弃认为只有将犯罪嫌疑人逮捕,才是严格公正执法的观念。三是要转变坐堂办案、就事论事的观念,树立以人为本、挽救教育、化解矛盾的观念。办案人员在办案中根据案件情况,与犯罪嫌疑人见面,与未成年人这样的特殊主体的法定代理人、家属或近亲属见面,与被害人或被害方代表见面,全面了解分析相关情况,实现办案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做到既严格依法办事又避免过于简单化和格式化的处理问题。

  适用“无逮捕必要”案件,应坚持罪行较轻原则、犯罪主体容易改造原则、保障诉讼原则,结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若干意见》[4]和《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规定》[5],在实践中对于罪行较轻,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能够保证诉讼正常进行,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为没有逮捕必要,不予批准或决定逮捕:1、罪行较轻的案件。对于故意犯罪中法定刑期为三年以下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如:盗窃、轻伤害、敲诈勒索、非法拘禁等几类案件,主要把握是否系初犯、偶犯、从犯、胁从犯等,是否是临时起意顺手牵羊或发生在亲属之间的盗窃行为;2、未成年人或在校学生涉嫌犯罪,本人有悔罪表现,社会危险性小,其家庭、学校或所在社区(村委会)具有帮教条件和有效监护条件的,从有利于未成年人的改造,给其重新做人的机会。3、可以经自诉程序提起诉讼或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对于可以直诉的、社会危害性较小的案件,且被害人无异议的轻伤害案件,可以视为无逮捕必要。经相关部门调解,已经赔偿经济损失,被害人提出不追究刑事责任的轻伤害、交通肇事等轻微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也可不予批捕;4、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有特定表现的案件作无逮捕必要。犯罪后有明显悔罪表现,有自首、退赃、主动交罚金、主动赔偿等悔罪表现的,只要能够是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作无逮捕必要;5、特定的犯罪案件。即犯罪预备犯、中止犯、未遂犯,防卫过当、避险过当。对防卫过当、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犯罪终止,一般视为无逮捕必要。6、法律规定无逮捕必要的案件。对于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只要能够保障审判的顺利进行,可视为无逮捕必要不予批准逮捕;7、人身自由已经受限制的案件。对于人身已受到限制的犯罪嫌疑人,如劳教、强制戒毒的,只要案件在嫌疑人人身自由被限制的期间能够审结,且没有逃跑危险的,可视为无逮捕必要;8、确有悔罪表现的初犯、偶犯、共同犯罪中的从犯、胁从犯以及投案自首、有立功表现的,并确有悔罪表现的非暴力性过失犯罪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不适宜羁押的;

  但是,宽严相济不是一味的从宽,而是要宽严有度。这里的“度”,一是指法律赋予司法机关的自由裁量权的范围,不能超过法律的幅度;二是指要有一定的标准,不能无原则的宽或严。宽不是要法外施恩,严也不是无限加重,要当宽则宽,该严要严,在法律的幅度里宽严有度、宽严得当。在审查批捕实践中,要结合当前社会治安状况和经济秩序情况,把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经济健康有序发展,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利益放在首位。对主观恶性小,初犯、偶犯、过失犯,未成年人犯罪,确实没有逮捕必要的,才能够适用“从宽”的刑事政策,对于那些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法的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如杀人、放火、抢劫、爆炸、强奸、绑架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危害社会治安的未成年人犯罪,要切实贯彻从严的原则,依法坚决批准逮捕。

  四、宽严相济在审查起诉环节对未成年人犯罪的运用

  在具体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可以综合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犯罪嫌疑人的品行条件、矫治条件等四方面的因素,酌定是否对未成年人作相对不起诉。同时,在检察机关审查案件后,认为应当起诉的,一方面要切实保证未成年犯罪人享有法律已经赋予他们的权利,另一方面要扩大法律尚未赋予的,但按照“正当程序”的理念应该赋予的权利。比如:(1)讯问、询问中法定代理人、监护人在场权。(2)亲属会见权。被羁押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不影响案件诉讼的前提下,有会见一定范围内的亲属的权利。(3)赋予未成年人沉默权。虽然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确立沉默权争议颇大,但是基于未成年犯是需要特别保护的特殊群体,赋予他们沉默权未尝不可。(4)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保密制度⑥。所有未成年人案件均不予公开报道,明确需报道有未成年人参与的案件,则要隐去未成年人的个人情况或足以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

  针对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特征,办案中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认真把握好对未成年人批捕的条件,坚持慎捕少捕原则的同时,积极探索完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办理机制。一是坚持未成年人犯罪讯问制度,根据案件的特点和情况,采取适宜于未成年人的方式讯问,坚决杜绝刑讯逼供和诱供、套供。二是坚持未成年人案件告知制度,认真听取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辩解,切实保障未成年人嫌疑人的诉讼权益;有条件的地方讯问犯罪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通知其监护人或律师到场。三是坚持原则上不使用戒具、讯问女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有女工作人员的规定,保护未成年人的名誉,尊重其人格,注重对未成年犯罪的保密工作,切实维护未成年人犯罪的合法权益。

  第一,建立相对不起诉的相关配套制度。建立相对不起诉案件的听证制度、公开宣布制度、社会帮教制度、污点消除制度等一系列配套制度,以便充分发挥不起诉处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中的功能。

  第二,继续探索并完善暂缓起诉制度。我国一些地区在实践中对暂缓起诉进行了一些尝试,论文作者从适用对象、适用罪刑、考察措施、考察期限、考察效力、救济措施等方面提出了暂缓起诉制度的构建设想。

  第三,建立健全量刑建议制度。有观点认为,应建立健全检察机关对未成年人的量刑建议制度。[6]

  第四,推行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刑事和解制度。在适用范围上,可参照绝大多数自诉案件的量刑范围,一般适用于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定罪免处或缓刑等轻罪案件。

  第五,在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机制方面,有观点认为应当建立“捕诉防一体化”的工作机制,实行捕诉防职能集中行使制度。




【作者简介】
周超,单位为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


【注释】
[1]《论未成年人刑事诉讼中的程序性“宽严相济”》;
[2]《完善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司法政策的思考》;
[3]《我国少年司法体制的现状与完善》;
[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若干意见》;
[5]《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规定》;
[6]《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与和谐社会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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