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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机动车撞伤算不算工伤

发布日期:2012-12-20    作者:董作义律师
  2009年2月4日,某研究所职工王某骑自行车下班途中被电动车撞伤,向朝阳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提交了相关材料。其中《简易程序处理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记录的交通方式为“两轮电动车”。朝阳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随即到亚运村公安交通大队进行了调查了解,亚运村公安交通大队出具的书面《答复》是“致使王某受伤的肇事车辆为两轮电动车,按非机动车管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项规定,于当年4月1日作出了“非工伤认定结论”,认定小刘受伤不属于工伤。
  小刘对认定结论不服,向上一级政府法制机构申请行政复议,上一级政府法制机构作出了维持“非工伤认定结论”的行政复议决定。小刘遂诉至法院,一审二审法院经审理后维持了一审法院的行政判决、驳回了王某要求撤销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非工伤认定结论”的诉讼请求。
  从此案中我们可以看出新旧《新旧工伤保险条例》在认定工伤的范围上是不同的
  A 肇事车辆是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
  本案中,小刘虽然是在下班途中发生了交通事故,但是将其撞伤的肇事车辆为“两轮电动车”,公安交通部门出具的书面《答复》明确“按非机动车管理”。因此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答复》意见,认定王某在下班途中被非机动车撞伤,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
  B 工伤认定案件举证责任应当如何承担
  案件分析:上述案例的认定是建立在原《工伤保险条例》的基础上,即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此案中,因为公安交通部门认定致使小刘受伤的非机动车,故,小刘并未被认定为工伤。
  而依据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即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如果小刘被公安交通部门认定在交通事故中非承担主要责任时,小刘则可以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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