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经济类案例 >> 股权纠纷案例 >> 查看资料

董事会召集违反程序 法院可撤销决议

发布日期:2012-12-21    作者:110网律师
  [基本案情]:  威海市某宾馆有限公司系2003年6月经改制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原告为公司董事长,邵某、丛某、史某、冯某、慕某、夏某六人为公司股东兼董事。公司章程第33条规定: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并应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2006年7月17日,邵某、丛某、史某、冯某、慕某、夏某6位被告董事在未向原告提议且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的情况下即自行召开董事会会议,并作出两项决议:l、罢免王某董事长职务。2、选举邵某为新董事长。 2006年9月15日,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6位被告董事召开上述董事会所作的决议。     [判决结果]:被告的六位董事没有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向作为董事长的原告提议召开董事会即自行召开,也没有依公司章程的规定提前10天通知全体董事,违反了《公司法》及公司章程中董事会召集程序的相关规定,故原告要求撤销该董事会决议的理由正当,法院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2条第二款、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撤销被告之邵某、丛某、史某、冯某、慕某、夏某六位董事于2006年 7月l7日召开董事会议作出的董事会决议。     [评析]:公司章程是全体股东共同制定的,是股东意思自治的产物,契约性是公司章程最突出的特点。按照《公司法》第22条的规定,股东会或董事会在召集程序、表决方式上如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依法可以在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本案中,被告之公司章程在董事会的召集程序上规定董事仅可提议董事长召开董事会议,没有规定董事可以不通知董事长直接召开董事会作出决议;且公司章程规定召开董事会应提前10天通知全体董事。故上述董事会决议违反了《公司法》及公司章程中董事会召集程序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应予撤销。         本案虽然在法律适用上没有问题,但具两点新颖性:一是《公司法》规定董事会的召集程序、表决方式如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股东可请求撤销;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亦可请求撤销。二是如董事长作为请求人即原告,诉讼主体如何列的问题,一般认为可由公司选派其他董事或监事作为公司代表人参加,被告仍应列公司,本案即属此种情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陈晓云律师
北京西城区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刘海鹰律师
辽宁大连
刘平律师
重庆渝中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王皓律师
黑龙江哈尔滨
李晓航律师
黑龙江哈尔滨
周磊律师
江苏无锡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78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