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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考点:直接言词原则

发布日期:2012-12-25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直接原则

直接原则,又称直接审理原则,要求参加审判的法官必须亲自参加证据审查、亲自聆听法庭辩论。该原则强调审理法官与判决法官的一体化。与之相对的是间接审理,即判决法官将其他法官审理所得结果作为判决基础,亦即审理法官与判决法官存在着分立。

(二)言词原则

言词原则又称为言词辩论原则,是指法庭审判活动必须以言词陈述的方式进行,不仅参加审判的各方应以言词陈述的方式进行审理、攻击、防御等诉讼行为,而且在法庭上出示证据也应以言词表达的方式为主,物证、书证等实物证据应在言词讯问、询问的必要时机出示,以使审理过程更富有逻辑性、直观性。

(三)直接言词原则的适用

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直接言词原则的适用应当做到以下几点:

1、及时通知有关人员出庭;

2、开庭审理时,合议庭组成人员必须始终在庭,参加庭审的全过程;

3、所有证据都必须当庭出示,并当庭质证。证人出庭作证是一般规则,不出庭只能是例外;

4、保证控辩双方有充分的陈述和辩论的机会和时间。

(四)直接言词原则

在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但是按照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可以有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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