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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刑诉法名师讲义:刑事诉讼证明

发布日期:2012-12-25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司考刑诉法名师讲义:刑事诉讼证明。刑事诉讼的刑事证据规则是司法考试的一项重要考点,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刑事诉讼的刑事证据规则,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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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刑诉名师讲义:刑事证据的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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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刑诉名师讲义:辩护的种类

一、刑事诉讼证明

刑事诉讼中的证明,狭义是指侦查、检察、审判人员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证据,审查判断证据,运用证据来确定有无犯罪,是谁实施了犯罪,犯罪人的罪责轻重以及其他有关事实的诉讼活动;广义是指,除了上述人员以外,还包括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提供证据,运用证据证明自己诉讼主张的活动。

二、刑事诉讼证明对象

证明对象是指诉讼中必须用证据加以证明的案件事实。

最高法院《解释》第52条规定:“需要运用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包括:(一)被告人的身份;(二)被指控的犯罪行为是否存在;(三)被指控的行为是否为被告人所实施;(四)被告人有无罪过,行为的动机、目的;(五)实施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节;(六)被告人的责任以及与其他同案人的关系;(七)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有无法定或者酌定从重、从轻、减轻处罚以及免除处罚的情节;(八)其他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

三、刑事诉讼证明责任

证明责任,是指司法机关或者某些当事人对应予认定或者阐明的案件事实或者自己所主张的事实,应当收集或者提供证据予以证明的责任;否则,将承担其认定或主张事实有不能成立危险的后果。

注意:

1.公诉案件中,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的责任,由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等承担。

2.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应当对其控诉承担证明责任。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般情况下不承担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陈述。

4.人民法院没有证明责任。

第四十八条:“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公诉机关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刑事诉讼证明标准

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又叫证明要求,是指法律要求公安司法人员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所要达到的程度。

第五十二条:“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法律 教育 网  原创编辑整理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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