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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务保障与内务管理

发布日期:2012-12-29    作者:连会有律师
 第五十九条 公路巡逻民警队的经费应当纳入财政预算全额保障,编制应当纳入公安机关编制保障计划。
  第六十条 公路巡逻民警队营房建设应当满足交通违法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机动车和驾驶证管理、开展交通安全宣传等业务需要。
  第六十一条 公安机关应当按照标准为公路巡逻民警队配备必要的警用车辆、武器、警械、计算机、通信器材、反光背心、防护装备、交通事故现场勘查、测速仪、酒精检测仪等装备。
  执勤警用汽车应当配备反光锥筒、警示灯、停车示意牌、警戒带、照相机、摄像机、灭火器、急救箱、牵引绳等装备;根据需要可以配备防弹衣、防弹头盔、简易破拆工具、防化服、拦车破胎器、酒精检测仪、测速仪等装备。
  第六十二条 公路巡逻民警队应当建立政治学习、值班备勤、装备管理、档案管理等工作制度。
  公路巡逻民警队应当建立岗位练兵制度,定期组织开展交通管理业务、科技应用、警务技能的学习训练。
  第六十三条 公路巡逻民警队应当保持车辆车况良好、停放有序,装备齐全有效,通讯畅通。
  非执行公务不得使用警用装备和警用车辆。
  枪支、警械的管理、使用,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四条 公路巡逻民警队应当按照规定制作、设置统一的外观标识。办公场所保持整洁、有序。
摘自公安部交通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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