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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不履行支付租金义务的,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发布日期:2012-12-31    作者:王伟清律师
在租赁期间,承租人对出租人出资购买的租赁物享有使用收益权,因此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这是承租人的基本义务。但融资租赁的承租人应支付的租金,其性质不同于租赁合同中的租金。它不是承租人使用收益租赁物的对价,而是出租人向承租人融通资金的对价。出租人通过收取租金收回其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所支付的价款,并获取一定的利润。
  在承租人未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时,出租人可以催告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经催告,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采取以下两种救济措施:一、要求承租人支付全部租金。本来承租人是依照约定按期支付租金的,只负有支付到期租金的义务,对于未到期的租金,出租人无权请求承租人支付。这是承租人享有的一种期限利益。但是,在承租人未按时交付租金,并且经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仍不交付租金时,则承租人的期限利益丧失,出租人不仅有权请求承租人支付已到期的租金,而且可以请求承租人支付未到期的全部租金。二、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出租人不选择请求承租人支付全部租金的,可以解除合同,这是出租人的法定解除权。出租人解除合同的,有权收回租赁物。这是因为出租人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出租人的所有权具有担保其租金债权实现的功能,所以在因承租人违约、出租人解除合同时,出租人有权收回租赁物。构筑物等设施也应一并处分。按照这一规定,在房屋拆迁之前的征收补偿阶段,对于被拆迁者的补偿不仅应包括对于房屋产权的补偿造成法律适用上的混乱,法院判决失去其应有的严谨、公正,对劳动者权利的维护极为不公,对中国的法治进程极为不利。笔者认为涉社,还应包司应承担的社会责任应该属于上述第三种情形,即基于法律的特别规定而产生的责任。但具体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括对于土地使用权的补偿。但是,目前对于土地使用权应如何补偿却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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