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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

发布日期:2013-01-02    作者:超级账号5律师
       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汉族,日出生,住址:榆林市榆阳区,电话:——
被申请人:金德管业集团榆林分公司,地址:榆林市航宇路榆川天然气公司对面凤城路桥三楼。
负责人:袁中能,  电话:_
仲裁请求事项
一、依法裁决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一次性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如下: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6425
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7369元
3、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7369元
4、医疗费用共计54883.96
5、伙食补助费1800
6、住院期间的护理费6000
7、停工留薪期工资14400
8营养费1200
9交通费1959
10复印材料费115
以上各项共计151520.6
三、本案的仲裁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及理由:
申请人文是被告金德管业集团榆林分公司雇用职员,在经过该被申请人培训后,正式签订雇用合同并于20097月上岗参加工作,岗位是该被申请人所属车队的专职司机。2009811日被申请人负责人指派申请人驾驶该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陕KD2042白色奇瑞小轿车前往定边县从事公司业务活动,当车行使至包茂高速下行线423Km850m处时发生交通事故。事故导致申请人严重受伤,当日即被送往最近的靖京中心医院抢救治疗,诊断为:1、右股骨干中上段斜形骨折;2、右内踝骨折;3、右侧胸腔积液、气胸,右后肋多发骨折;4、肺挫伤;5额颞部头皮下血肿;6、头面部多处皮肤裂伤;7、胆囊息肉样变。后于2009819日进行右股骨中上段骨折,右内踝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在申请人住院期间被申请人没有派任何人去探望申请人,也没有支付申请人的医疗费用。申请人在靖京中心医院住院一月有余,但由于胸部损伤严重,呼吸困难而且受靖京中心医院治疗条件所限无法继续为申请人进行治疗。无奈之下申请人于2009911日出院并于第二日转入榆林第二医院进行进一步治疗,诊断为:1、胸外伤(双侧血气胸,肋骨骨折);2、股骨干、踝关节骨折术后。一直到2009930日由于申请人再也无法负担沉重的医疗费用而被迫中断治疗出院,在此期间被申请人也是不闻不问,申请人虽多次找到被申请人要求支付医疗费用被申请人都拖延和不予理睬。在2011年申请人自己筹得少许钱款后于当年的1月10日至1月21日在榆林第二医院入院进行后续治疗,在此间被申请人也依然是置之不理。
申请人多次催说让被申请人提起走工伤赔偿程序,但被申请人一直都无动于衷直到期限已过。之后申请人提出自己提起工伤赔偿程序,但被申请人也不配合,因为当初与被申请人签定的劳动合同都由被申请人保管,后来在申请人多次努力下才索要到自己的劳动合同。随后申请人向榆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起工伤认定程序,经认定做出榆人社伤险认决字【2010】325号《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为工伤。申请人所受伤残经榆林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做出榆政劳鉴字[2010]第378号鉴定结论:申请人文的劳动功能障碍等级为玖级。而被申请人至今不问不理,导致我生活举步维艰且身心受到重创。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的这种逃避责任的行为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致使申请人从精神和身体上都受到了严重伤害。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陕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向贵委提出申请,请依法支持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件:本案全部证据材料
      
此致
榆林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 : 文某

              二0一一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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