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离婚房产分割类型
发布日期:2013-01-03 作者:蒋艳超律师
(1)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房屋部分的财产分割不予审理,,由当事人另案起诉??
(2)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将案件中止审理,告诉当事人另行提起析产之诉,后根据析产的判决结果,对夫妻共有部分的房屋进行分割。
2、离婚时尚未领取房产证的房产如何分割?
此种情况可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法院不就产权归属进行判决,只对房屋使用权作判决。等到领取房产证后,另行起诉来确定房屋归属。
3、离婚期间,一方尚在继承之中的房产如何分割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作为继承人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可以继承遗产,但继承人之间尚未对房产进行分配的,由于继承人在遗产分割前仍有权放弃继承,因此,离婚诉讼中,法院对继承人的配偶要求分割该房产的请求不予处理,但可以保留其诉权,由当事人在其权利条件具备时再主张分割。
4、父母为双方购置的房产如何分割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5、婚前一方出资登记在本方名下的房产如何分割
这种情况非常明确,应当认定为一方婚前个人财产,除非双方另有协议。
6、婚前一方出资登记在对方名下的房产如何分割
婚前购买房产,房产由一方出资购买,出资方登记在对方名下。例如:房屋由男方出资购买,房屋登记在女方一人名下,这种情况可以认为是附条件的赠与,如果双方结婚了,那么赠与成立,房产是两人的共同共有的财产,如果没有结婚,那么女方应当返还该房产。当然,如果双方另有约定,从约定。
7、婚前一方出资登记在双方名下的房产如何分割
婚前购买房产,房产由一方出资购买,登记在双方名下,购买房产后两人结婚不成。在这种情况下,完全出资的一方可以赠与条件不成立为由,要求对方返还。如果已经结婚了,则应当认定为共同共有,除非双方另有约定。
8、婚前双方出资,登记在一方名下,如何分割房产
对于产证登记在一方名下,但配偶方有证据证明婚前购房时,其也共同出资的,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仍为产证登记人的个人财产,剩余未归还的债务,为其个人债务。但于首付款和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出资和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若配偶方同时有证据证明,其婚前是基于双方均认可所购房屋为共同所有的前提下进行出资的,则虽然该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仍宜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应按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进行处理。同样,其按揭贷款债务为共同债务,但在分割共同所有的房产时,对于存在当事人出资数额比例悬殊,且婚后确未共同生活,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较短等情形的,也应一并考虑,可参考当时的出资比例,对房产进行分割,而不宜各半分割。,如果结婚不成,应当根据出资份额比例分割房产
9、夫妻一方通过福利、补贴等方式取得产权房,离婚时如何分割
夫妻一方在婚后通过福利、单位补贴取得产权房,但同时与用人单位签有服务协议的,由于该方对此房的获得具有较大贡献,且其将来择业的自由会在服务期内受到限制,因此,夫妻离婚时,因服务期问题而导致房产权利受影响的事实尚未发生的,对该房产的分割应考虑尚存服务期的长短、夫妻共同生活的时间,适当多分给签有服务期的一方。
10、法律上认定为一方的房产,另一方参与还贷或装修的,应当如何处理
首先要明确的是,这里讲的法律上认定为一方的房产,指的是婚姻期间法律上就不认为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不是指离婚诉讼后法院判决房产最终归一方拥有产权,离婚房产最终总是归一方所有。法律上认定为一方的房产,另一方参与还贷或装修的,法律规定给与参与还贷或装修的一方适当的补偿,但并没有明确具体的方法。实践中,有的按照当初投入的金额返还,有的还计算一定的利息,有的则考虑房产的增值额按一定的比例给与补偿。
11、法院将房产判归一方导致房产需要变更的登记,房产仍有按揭贷款的,如何处理
法院将房产最终判归一方,通常同时确认该方同时承担还清贷款余额的义务?但是根据当初的借款合同,还款义务人不仅仅是该方或根本就是另一方,或者根据夫妻共同财产而产生的共同债务应当由夫妻共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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