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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之诉如何举证

发布日期:2013-01-06    作者:徐涛律师
在违约之诉中,必要的诉讼证明对象,也就是必须证明的待证事实,有四项:
  一是证明原、被告主体之间有具体的合同关系,固定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
  ----提供《合同》即完成了该项举证责任。
  二是明确合同中与本次纠纷相关联的具体条款,固定争议的权利、义务内容;
  ----指出《合同》中具体的条款、内容,即完成了该项证明目的。
  三是证明被告的履约行为,与合同中具体条款的约定不符,构成违约;
  ----指出被告未履行、或者履行与约定不符的内容,即发生了行为举证责任的转移
  ----由负的履行义务的被告证明其履行义务的行为符合约定,否则构成违约。
  四是证明被告的该违约行为,按合同中具体条款的约定,应当承担具体的违约责任,以支持并固定诉讼请求。
  ----对照合同中关于违约责任的约定,支持具体的诉求
  如果主张合同无效,则应当按《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情形,提供导至无效的证据和具体的法律依据。
  违约之诉中适用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的依据,是《证据规定》第2条、第5条。
  合同的形式,一般分为书面合同、口头合同、行为合同三种。
  合同的效力,一般为有效;在普遍有效的前提下,列举出特定的无效的情形。
  合同的成立,一般以邀约+承诺即为成立。
  合同的生效,除附条件、期限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外,合同在成立时生效。
  合同的内容,一般应当以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的为主,也包括约定俗成、履约习惯和具体法条规定的内容。 徐涛律师15327446830   QQ574659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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