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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及国家赔偿可以调解吗

发布日期:2013-01-09    作者:张静律师
原《行政复议条例》第八条规定:“复议机关审理复议案件,不适用调解”。包括两层含义:其一是复议机关在审理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不得进行调解;其二是复议机关不得以调解方式结案。
行政复议虽不适用调解,但并不意味着行政复议排除任何形式的调解活动。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行政复议机关对符合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应当给予赔偿的,在决定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时,应当同时决定被申请人依法给予赔偿”;《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规定:“赔偿诉讼可以适用调解”。根据上述法律精神,复议机关审查办理附带行政赔偿请求的复议案件,应当允许以调解方式解决行政赔偿问题。这是因为行政赔偿虽在本质上体现为一种行政责任,但在形式上却与民事赔偿有很多相似之处,且行政赔偿一般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虽然《国家赔偿法》对赔偿金额的计算标准作出了详细规定,但行政赔偿情况复杂、类型多样,为避免出现赔偿金额计算错误或赔偿方式不当等问题,应当允许复议机关就赔偿数额和赔偿方式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调解。
此外,行政复议虽不适用调解,但复议工作人员在复议活动中也应注重加强对双方当事人的法律教育,使复议当事人心悦诚服地接受复议机关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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