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司法考试 >> 查看资料

司法考试商法名师讲义:票据抗辩

发布日期:2013-01-10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司法考试商法名师讲义:票据抗辩。法律教育网小编整理了司法考试相关高频考点,希望更好的帮助各位考生参加2013年的司法考试。

精彩链接:

司考商法名师讲义:破产清算程序

司考商法名师讲义:和解程序

司考商法名师讲义:重整程序

司考商法名师讲义:票据法概述

一、票据抗辩的种类和票据抗辩事由?

票据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可以这样来理解,票据抗辩,是票据债务人拒绝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

(一)对物的抗辩

对物的抗辩,是指因票据本身所存在的事由而发生的抗辩。因为是基于“票据本身的事由”而发生,所以又称为“绝对的抗辩、客观的抗辩”。

下列事由可以构成对物的抗辩:

票据无效。如欠缺必要记载事项、有法定禁止记载事项(如:有条件的委托或承诺)、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更改、票面大小写不一致;超过时效期间导致票据无效。

背书不连续

除权判决后

(二)对人的抗辩

对人的抗辩,是指因票据债务人和特定的票据权利人(持票人)之间存在一定关系而发生的抗辩。

发生对人的抗辩情况下,票据本身是完全合法的,抗辩的理由来源于当事人之间的个人因素。所以“对人的抗辩”仅能对特定的持票人主张,如果票据发生流转,则票据债务人不能对其他持票人以该事由进行抗辩。“对人的抗辩”又称为“相对的抗辩、主观的抗辩。

下列事由可以构成对人的抗辩:

直接债权债务关系之间,可以行使抗辩权,这是票据无因性原则的例外。《票据法》第13条第2款规定: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

欺诈、胁迫。此时,受骗或者受胁迫的票据债务人可以对持票人进行抗辩。

盗窃、捡拾。对于盗窃、捡拾的票据,全体票据债务人可以对持票人行使抗辩权。

出票人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略)

背书人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略)

二、票据抗辩的限制(抗辩切断制度)

所谓“抗辩切断”,是指即使出现可以抗辩的事由,但是票据债务人不得用来抗辩持票人。抗辩切断只是针对“对人的抗辩”,因为此种抗辩事由是针对特定的持票人而言,如果换了其他人合法持票则票据债务人不能抗辩。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朱建宇律师
山东菏泽
陆腾达律师
重庆江北
刘平律师
重庆渝中
胡律助律师
四川成都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王娟律师
浙江杭州
蒙彦军律师
陕西西安
陈宇律师
福建福州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682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