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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嘉定区刑事案件律师,上海嘉定刑事律师,嘉定区刑事辩护律师

发布日期:2013-01-10    作者:赵 强律师
嘉定资深刑事律师赵强,法学硕士,电话13564487689或18917159707。
近期典型刑事案件

1、赵强律师为25人大型盗窃团伙首犯刘某进行辩护
2010年6月份,被告人刘某、代某、罗某、宋某、龙某、李某、陈某等25人多次分别结伙,分工协作,四次驾驶大型自卸车进入长江西路宝钢股份有限公司不锈钢事业部内型钢东路上的不锈钢堆场仓库,由仓库安保人员沙某驾驶巡逻车在厂区负责望风,一行人大摇大摆撬锁入库,窃取大量稀有金属废钢,并串通门卫朱某某、陈某某放行出厂,销赃给被告人迮某开设的废品收购站,得款80多万后分赃。被告人刘某某因没有收到这些赃物,竟敲诈迮某人民币4万元。这些被告人大多是来自四川、云南的80后,只有小学、初中文化,有的已经多次被判过刑,他们向电影中的黑帮学习,分层管理,分工协作,对社会具有相当危害性。同年,6月25日,当他们再次作案时,被在此守候伏击的警方人赃俱获。赵强律师作为被告人刘某的代理律师出庭进行辩护。法院采纳辩护人从轻处罚意见,判处第一被告与第二、第三被告相同的刑罚。

2、赵强律师代理巨额绑架案嫌疑人解某,解某案退回公安处理。
2012年3月4日,被害人热某到普陀长寿派出所报警称:2012年3月1日22时许,其在江宁路澳门路附近遭人绑架,后被关在一处房间内,遭人殴打,被索要赎金114万元和宝马车一辆,身上随身携带的现金7200元及天梭男式机械手表等物品也被拿走,于3月4日下午被绑匪释放而案发。经上海华医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热某的伤势已构成轻伤。犯罪嫌疑人马某、解某、贾某及秦某于3月6日被普陀警方刑事拘留,并于同年4月12日因涉嫌绑架罪被依法逮捕。
嫌疑人解某家属委托赵强律师后,赵律师先后五次去看守所会见嫌疑人,并就解某曾经患有的“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精神障碍”向普陀警方提出司法精神病鉴定申请,并要求对解某变更强制措施。后在司法鉴定出嫌疑人解某身体没有问题,且案件由普陀检察院移送上海检察二分院情况下,赵律师也多次与二分院检察官沟通,2012年12月,上海市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司法鉴定:嫌疑人解某不具备受审能力。目前,该案其余同案犯已先行移送法院起诉,嫌疑人解某案将退回公安并对其进行监视医疗。

3、赵强律师为运输毒品罪被告人陆某辩护,陆某最终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
2012年7月29日下午,曾因贩卖毒品罪被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判刑的被告人陆某自从他人处购得甲基苯丙胺(冰毒)44.56克、大麻10.03克,乘坐上海开往江苏昆山市的长途客运车辆欲离沪。当日16时许,车辆途经嘉定区京沪高速安亭检查站时,经民警检查发现了陆某随身携带的毒品,将其抓获。经毒品检验,缴获的总计44.56克白色晶体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10.03克褐色粉末中检出大麻成分。被告人陆某被抓后乘隙逃脱,后于2012年7月31日再次被公安机关抓获。同年8月31日,被告人陆某以涉嫌运输毒品罪由上海公安局嘉定分局执行逮捕。
在案件移送嘉定检察院后,赵强律师积极与承办检察官沟通,认为犯罪嫌疑人陆某本人吸毒,其携带的毒品冰毒没有“明显超出其个人正常吸食量”,公安机关在刑事拘留被告人时也是以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名义。而且,本案中陆某的口供前后不一致,运输毒品的目的或对象不明确等。并要求检察院将运输毒品罪变更为非法持有毒品罪。2012年11月19日,嘉定区人民检察院采纳辩护律师意见,正式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向嘉定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最终,被告人陆某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并获得从轻处罚。

4、赵强律师代理寻衅滋事罪和抢劫罪被告人焦某案,被告人焦某被认定为有立功表现并获从轻处罚。
2012年2月,刘某(绰号“刀疤”,另案处理)为逞强、称霸,指使章某(绰号“太子”)、刘某、焦某购买斧头、榔头,纠集廖某等5位未成年人,戴口罩打砸上海市嘉定区江桥镇黄家花园路的世纪超市、鹤望路373号水果店、富轩家常菜饭店等多家店铺。同年,2月29日,被告人章某、刘某、焦某及徐某经预谋,在上海市嘉定区新郁路近曹安路拦招被害人刘某驾驶的牌号为沪FV6403的出租车并指引驾驶员将车开至嘉定区江桥镇解放岛东环路近翔江公路口,四名被告人戴上口罩和手套,使用菜刀、斧头等工具威胁被害人,劫得刘某随身携带的500元、金戒指一枚(经鉴定重8.58克,价值3706元)及诺基亚3230型手机一部。赵强律师作为犯寻衅滋事罪和抢劫罪两罪被告人焦某的辩护律师跟踪了案件全过程。被告人焦某最终被法院认定为有立功表现,2012年9月5日,嘉定区人民法院一审从轻处罚被告人焦某,两罪并罚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本案第一被告章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

5、赵强律师为故意伤害(轻伤)案被告人贾某辩护,贾某被从轻处罚判缓刑。
2011年6月1日,被告人贾某因到嘉定罗宾森广场内的屈臣氏超市购物与上班保安杜某发生口角,双方互相殴打,期间被告人贾某用脚踩踢倒地的被害人杜某的右脚膝盖处,致使杜某右膝髌骨粉碎性骨折,经上海市公安局损伤伤残鉴定中心鉴定构成轻伤。被告人贾某欲逃离罗宾森购物广场时被罗宾森保安及屈臣氏超市店员扭获,民警接店员报警后到现场将被告人贾某抓获。赵强律师接受被告人贾某家属委托后,就被害人受伤情况积极沟通赔偿事宜,并出庭为被告人进行辩护。嘉定区人民法院采纳辩护律师意见,一审判决从轻判处被告人贾某拘役6个月,缓刑1年的处罚。

6、赵强律师代理寻衅滋事罪嫌疑人曾某案,曾某逮捕后释放。
2011年12月12日,犯罪嫌疑人曾某伙同余某、汪某至嘉定区江桥镇星华路1785号川琥火锅店喝酒消费,至当晚20时20分许,犯罪嫌疑人余某在该火锅店两楼大厅处因琐事与他人发生争吵,同在该火锅店消费的犯罪嫌疑人李某赶至即对余某进行殴打,后犯罪嫌疑人曾某。汪某闻讯赶至现场,双方遂就地觅得酒瓶、椅子等物进行互殴、打砸,致曾某右顶部头部裂创(经鉴定构成轻微伤),该川琥火锅店部分财物被砸坏(经鉴定物损价值人民币五千四百二十八元),后犯罪嫌疑人曾某等被抓获。2012年1月19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嘉定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赵强律师接受嫌疑人曾某家属委托,从公安侦查阶段就介入此案,在案件移送嘉定检察院后同承办检察官沟通,2012年5月29日,嫌疑人曾某被无罪释放。
7、赵强律师为妨碍公务罪被告人谭某辩护,被告人获从轻处罚(拘役5个月)。
2012年2月5日,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朱家角派出所民警邱某、沈某接警后带领社保大队队员褚某至小江村丁家浜10号处置被告人谭某与夏某汽车相撞事故。在处置过程中,民警发现被告人谭某的摩托车有盗抢嫌疑,即口头传唤其至派出所调查,遭其拒绝及暴力殴打,同时被告人邱某也一同拳打脚踢以阻碍民警传唤谭某,并叫嚷取刀砍民警。整个过程致民警、社保队员被打伤并引发周围群众30余人围观。赵强律师从公安侦查阶段介入此案,同承办检察官、法官积极沟通,第一被告人谭某被从轻处罚,判处拘役5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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