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司法考试 >> 查看资料

2013司考法理学名师讲义:法的现代化

发布日期:2013-01-11    文章来源:互联网

2013司考法理学名师讲义:法的现代化。法的现代化是司法考试的重要考点,考生应当重点复习,小编将这一考点的主要内容进行了整理,希望能够对考生的复习有所帮助。

精彩链接:

2013司考法理学名师讲义:法的传统

2013司考法理学名师讲义:法的起源

2013司考法理学名师讲义:法的实施

2013司考法理学名师讲义:法律关系

一.法的现代化的含义和分类

1.法的现代化的含义

法的现代化,是与社会的现代化需要相适应的、法的现代性因素不断增加的过程。

2.法的现代化的分类

依据法的现代化动力来源,可将法的现代化分为两类:

(1)内发型现代化。所谓内发型现代化,指由社会内部自发产生的力量促使法进行的现代化,这是一种自发的、缓慢的现代化过程,社会内部的矛盾和斗争比较和缓。西方国家法的现代化大多属于内发型的。

(2)外源型现代化,指由外部环境的影响而引发的现代化,外来因素是最初的推动力,在此过程中,社会内部的矛盾和斗争比较尖锐。法的外源型现代化有以下特点:法律 敎育 网 

①具有被动性,即在法的外源型现代化中,现代化最初是迫于某种外来压力而进行的。

②具有依附性,即在外源型现代化国家中,法的现代化本身往往不具有价值,而是国家图强的一种工具,服务于国家政治、经济的变革。

③具有反复性,即在法的外源型现代化中,由于外来因素是最初的推动力,与固有的传统习惯之间存在激烈斗争,双方互有进退,因而表现为过程的反复性。

二.当代中国法的现代化的历史进程与特点

1.中国法的现代化的类型

中国法的现代化属于外源型。在鸦片战争后,面对欧洲列强的殖民压力和国内有识之士变法图强的要求,清政府不得已开始修律活动,中国法的现代化在制度层面上正式开始。

2.中国法的现代化进程有如下特点:

(1)从被动接受到主动选择;

(2)从模仿民法法系到建立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制度;

(3)自上而下的立法活动是中国法治现代化的主要形式;

(4)法律意识的建立落后于法律制度,思想领域斗争激烈。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刘平律师
重庆渝中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李波律师
广西柳州
刘海鹰律师
辽宁大连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周磊律师
江苏无锡
徐荣康律师
上海长宁区
陈宇律师
福建福州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最新文章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694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