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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原因导致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的法律责任

发布日期:2013-01-15    作者:110网律师
施工单位原因导致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的法律责任
  
在目前建设工程承包过程中,施工单位转包、挂靠、违法分包的行为非常普遍,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合同无效后,当事人应当依法承担合同无效的责任,主要是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本律师对此进行简要分析。
一、民事责任
合同无效并不意味着当事人不承担法律责任,而是应当按照过错承担责任。我国《合同法》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如果在工程实施过程中,认定工程建设合同无效,则应当对于已经实施的工程进行结算,支付给实际施工人应收的工程款,同时,当事人双方应当对于项目的损失进行计量和评估,按照过错分担损失。
除了上述合同无效的民事责任外,实际施工人还应当就转包部分的工程质量向甲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建筑法》第67条第2款规定,“承包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行政责任
1)承包单位,对于工程转包行为除了可能承担合同无效的民事责任以外,还可能被要求承担行政责任。根据我国《建筑法》第67条的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2)实际施工人也应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实际施工人承担的主要行政责任是收缴其非法所得。《司法解释》第4条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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