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司法考试刑法之劫持航空器罪
发布日期:2013-01-18 文章来源:互联网
【相关法条】
第一百二十一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的,处死刑。
【知识要点】
1.行为对象:航空器。一般认为应当针对使用中或者飞行中的航空器,但窃走没有人在内的航空器的,不构成本罪。既可以是民用航空器,也可以是国家航空器(用于军事、海关、警察部门的航空器)
2.行为内容: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其手段足以压制航空器内的机组成员或其他人员的反抗,即使其不能反抗、不敢反抗或者不知反抗。
注意:刑法中多个犯罪要求使用“暴力”、“胁迫”手段,但不同犯罪的暴力、胁迫的内容和程度存在差别。
刑法中的“暴力”存在四种情形:
最广义的暴力,是指不法行使有形力的一切情况,包括对人暴力与对物暴力,例如抗税罪中的暴力。
广义的暴力,是指不法对人行使有形力的行为,不要求直接对人的身体行使,只要对入的身体以强烈的物理影响即可,如在故意伤害的情形(在人身边播放高分贝噪音)。
狭义的暴力,是指对人的身体不法行使有形力,不要求达到足以抑制对方反抗的程度,如强迫交易罪中的暴力(打人一耳光)。
最狭义的暴力,是指对人行使有形力,并达到了足以抑制对方反抗的程度,但不要求直接对人的身体行使有形力,如抢劫罪中暴力的、劫持航空器中的暴力。
3.既遂标准:行为人控制了航空器或者控制了航空器的航行,成立本罪既遂。
4.结果加重犯:“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的”包括故意和过失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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