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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司法考试刑法之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发布日期:2013-01-23    文章来源:互联网

【相关法条】

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第一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

【知识要点】

1.成立本罪各种情形对应的数量要求:

(1)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10张以上不满100张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177条之一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数量较大”;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5张以上不满50张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177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数量较大”。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177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量巨大”: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10张以上的;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100张以上的;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50张以上的;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10张以上的;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10张以上的。

2.违背他人意愿,使用其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护照等身份证明申领信用卡的,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身份证明申领信用卡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177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使用虚假的保证人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以他人的身份证明挂失他人的信用卡并领取补办的信用卡的,也属于“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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