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顾问考试:民事诉讼当事人概述
发布日期:2013-01-23 作者:聂晓东律师
(一)当事人的概念和特征
例外情况下,虽然不是发生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但是依据当事人的意思或法律规定,依法对他人的民事法律关系或者民事权利享有管理权的人或组织,也可以做当事人,比如清算组、遗产管理人、遗嘱执行人。为维护死者名义,其近亲属可以当作当事人提起诉讼。这些情况在理论上称为法定的诉讼担当。
提示:需要注意的法条规定:
(1)法人工作人员因职务行为或者授权行为发生诉讼时,该法人为当事人。(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登记而未登记即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或者他人冒用法人、其他组织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或者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后仍以其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以直接责任人为当事人。(3)法人非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虽依法设立,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为当事人。(4)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二)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能力与诉讼行为能力
1、公民的诉讼权利能力开始与出生,终于死亡。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诉讼权利能力开始于其成立,终于其终止。
2、公民的诉讼行为能力,开始于成年就是18周岁。法人和其他组织民事诉讼行为能力因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成立、依法登记而取得,因法人或其他组织注销或终止而消灭。法律*教育 网
(三)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的承担
1、在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死亡,有继承人的,裁定中止诉讼。人民法院应及时通知继承人作为当事人承担诉讼,被继承人已经进行的诉
讼行为对承担诉讼的继承人有效。
2、企业法人合并的,因合并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合并后的企业为当事人;企业法人分立的,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分立后的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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