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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司法考试经济法:基本养老保险

发布日期:2013-01-25    文章来源:互联网

1、缴费方式和主体

(1)强制缴纳: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

(2)可以缴纳: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2、缴费比例

(1)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2)职工:应当按照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

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3、基本养老金的领取

(1)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15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2)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缴费至满15年,按月领基本养老金;

4、基本养老金的转移

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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