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刑诉法条变动:非法证据排除
发布日期:2013-01-25 文章来源:互联网
新法第57条:
“对于经过法庭审理,确认或者不能排除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解读:
本条的亮点在于——不能排除非法取证可能的,应推定非法取证行为存在,该证据不应采纳。
这就等于在行为责任(由控方证明取证行为合法)和结果责任(证明不了则推定为非法)两个方面确定了控方的证明责任,疑点利益尽归被告。
考察方式:
同学们需要注意无法确定非法取证是否存在时,也应排除该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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