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司法考试 >> 查看资料

司考刑诉法条变动:二审检察院阅卷

发布日期:2013-01-30    文章来源:互联网

旧法第188 条: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或者第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公诉案件,同级人民检察院都应当派员出庭。第二审人民法院必须在开庭十日以前通知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

新法第224条:

“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或者第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公诉案件,同级人民检察院都应当派员出席法庭。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决定开庭审理后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一个月以内查阅完毕。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的时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变化:

1、将开庭十日以前通知检察院阅卷改为“在决定开庭审理后及时通知检察院阅卷”;

2、增加“应在一个月以内阅卷完毕”;

3、规定阅卷时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解读:

原法规定二审应在一个月以内审结,至迟不的超过一个半月,按此规定,法院审理二审案件的期限最长是一个半月,对有些案件是不够的,而检察院阅卷的10 天时间又占用了法院的审理期限,时间更为仓促,不利于保证审判质量;另外,二审出庭的检察院对一审情况并不了解,有的案子又很复杂,被告人众多,案卷材料很多,10 天阅卷时间显然不够,因此,对阅卷期限作出了适当延长,使其可以充分准备。

考察方式:

1、在决定开庭审理后及时通知阅卷;

2、一个月以内查阅完毕;

3、阅卷时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毕丽荣律师
广东广州
龙宇涛律师
四川成都
高洪祥律师
黑龙江黑河
陈晓云律师
北京西城区
张亮律师
辽宁大连
徐荣康律师
上海长宁区
金立强律师
河北石家庄
谭海波律师
广东东莞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最新文章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38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