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国际私法笔记:法律规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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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规避的概念
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故意制造某种连接点,以避开本应适用的对其不利的法律,从而使对自己有利的法律得以适用的一种行为。
二、法律规避的构成要件
1、主观上规避法律出于故意;
2、规避的对象是当事人本应适用的法律;
3、行为方式上是人为地制造或改变一个或几个连接因素来实现法律夫避;
4、结果上规避行为已经完成。
三、法律规避的效力
多数国家认为无效。
注意:改变动态的连接点,如国籍、住所、居所、动产所在地。
四、法律规避的对象
既包括内国法又包括外国法。
五、中国关于法律规避的规定
《民通意见》第194条,当事人规避我国强制或者禁止性法律规范的行为,不发生适用外国法律的效力。
案例1:19世纪末在法国发生的鲍富莱蒙案。鲍富莱蒙的妻子试图与丈夫离婚,但是当时法国的法律是禁止离婚的,因此鲍富莱蒙的妻子申请加入了德国国籍。当时的德国法律是允许离婚的,因此,鲍富莱蒙的妻子在德国提起诉讼,德国法院判决离婚。之后鲍富莱蒙的妻子和一个罗马尼亚人结婚,然后以德国人的身份又回到法国。鲍富莱蒙提起诉讼,要求宣告他的妻子的婚姻无效。在这个案件中,法国法院以法律规避为由,判决其妻子与罗马尼亚人的婚姻无效。
案例2:1922年法国的佛莱案。在该案中,佛莱及其妻子均为意大利人,由于当时意大利法律只准“分居”,而不准离婚,佛莱之妻为了逃避意大利法律关于离婚的限制,达到离婚的目的,便归化为法国人,并在法国提起离婚诉讼。最后,法国法院依法国法的有关规定,作出了准予离婚的判决。在这个案件中,法国法院并没有因为佛莱之妻规避了意大利法律而认为其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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