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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谢通祥律师:死刑复核律师办案实践指导

发布日期:2013-02-09    作者:110网律师
          死刑复核律师实践办案指导
           ——作者:北京谢通祥律师
  目 录
  一、死刑复核律师事务所
  二、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成功案例详解
  ——被告人李辉系累犯再次犯故意杀人罪、抢劫罪被最高人民法院不予核准死刑
  三、什么是死刑复核?
  四、最高法院死刑复核的核准率问题
  五、死刑复核律师的权利与任务
  六、最高法院死刑复核程序办案期限问题
  七、完善检查机关对死刑复核的法律监督
  八、暂停执行死刑既“枪下留人”
  ——最高法院暂缓执行死刑第一案,被告人姜伟“睡觉做梦杀人案”被最高人民法院暂停执行死刑并重新复核
  九、死刑复核阶段辩护律师意见书的书写与提交
  十、最高人民法院主管死刑复核五个刑事审判庭简介

  一、死刑复核律师事务所:
  死刑复核律师事务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行职务进行业务活动的工作机构。律师事务所在组织上受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的监督和管理。
  北京死刑复核律师事务所是指在北京专门从事刑事辩护、死刑复核领域的辩护律师从业机构,只有专业才能精通,随着死刑复核权收归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以及新刑事诉讼法的公布与实施,死刑复核领域的法律问题备受法律界同仁的重视,查阅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便可知道关于死刑复核领域的法律法规还是很少的,而恰恰死刑复核程序还是死刑案件理论意义上的最后一道防线,是关乎被告人生命安危的最后一道保障,在这种情况下就急需要在死刑复核领域从事多年法律研究与实际办案经验的专业律师给被告人及家属提供法律帮助。当你在法律上遇到疑难问题时,你就可向律师请求帮助。在我国,律师服务机构称为律师事务所,它是中国律师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机构。当你上门或打电话询问时,就会有律师接待你,你可向他提出你的疑难问题,律师会根据法律如实解答。
  当你感到有需要请律师帮助你解决问题时,你应填写如下文件:
  1.授权委托书:该委托书是证明你委托律师作为委托代理人,代理你去完成一定法律活动的书面凭证。授权委托书一定要写明委托权限,授权分为一般授权和全权委托
  2.代理合同:该合同明确地详列了你和你的委托代理人律师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当你填写完上述文件并按规定交纳了费用后,你就聘请了一名律师。

  二、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成功案例详解:
  在目前不予核准死刑概率很低的情况下,我们律师能做的就是努力办好自己手中的案件,积累案件经验,这么看来死刑复核案件是需要相当多的法律知识与实践经验储备的,办理死刑复核案件是一个大工程,需要费时费力,目前我国律师界也有以律师事务所团队的形式运作案件的例子,但是不多见,我们希望能从成功的案例中找到不变的真理、不予核准的希望,下面让我们结合案例揭开死刑复核案件的神秘面纱:
  2009年2月26日黑龙江省高级法院(2008)黑刑一终字第15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认定出租车司机李辉杀死乘客秦某并且抢走财物,构成故意杀人罪和抢劫罪,李辉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罪行特别严重,社会危险性极大,且其曾因之前犯抢劫罪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不到一年又实施严重危害社会的杀人、抢劫犯罪,具有累犯这一法定从重处罚情节,应依法严惩,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大,故判处死刑并上报最高法院核准。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阶段,李辉委托北京谢通祥律师担任辩护律师,经过与最高人民法院刑庭数次面谈沟通,最高人民法院采纳了中国律师司法网首席律师谢通祥的“其妻潘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提供破案线索可以作为对李辉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及被害人具有过错”等一系列有利于被告人李辉的辩护意见。
  2009年11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09)刑一复71496341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1、不核准黑龙江省高级法院(2008)黑刑一终字第15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故意杀人罪、抢劫罪对李辉的死刑判决。
  2、撤销黑龙江省高级法院(2008)黑刑一终字第15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故意杀人罪、抢劫罪对李辉的死刑判决。
  3、发回黑龙江省高级法院重新审判。
  2010年10月26日黑龙江省高级法院以(2008)黑刑一终字第159-1号刑事裁定书以故意杀人罪、抢劫罪改判李辉死刑缓刑二年。李辉现在已经在黑龙江省监狱服刑。

  三、什么是死刑复核?
  死刑复核是人民法院对判处死刑的案件进行复核所遵循的一种特殊审判程序。《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至二百零二条对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程序作了原则性规定,有关的司法解释也已将这些规定具体化,为死刑复核工作提供了较周密的准则。
  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是刑法所规定的诸刑种中最严厉的一种,称为极刑。中国法律一方面把死刑作为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的有力武器,另一方面又强调严格控制死刑的适用。因此,除在实体法中规定了死刑不适用于未成年人、怀孕妇女等限制性要求外,还在程序法中对判处死刑的案件规定了一项特别的审查核准程序——死刑复核程序。
  死刑复核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判处死刑的案件报请对死刑有核准权的人民法院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审查核准应遵守的步骤、方式和方法,它是一种特别的程序,报请复核应当按照法院的组织系统逐级上报,不得越级报核
  根据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经验,死刑复核程序的任务是,由享有复核权的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报请复核的死刑判决、裁定,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是否正确进行全面审查,依法作出是否核准死刑的决定。

  四、死刑复核的核准率问题:
  每年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不予核准死刑的数量、百分比,具体到每个省都有精确统计,但对外是机密。唯一公布过的数据是:2007年,不予核准死刑的概率约为15%。

  五、死刑复核律师的权利与任务
  辩护律师办理死刑案件应当做好会见、阅卷、调查取证、出庭辩护等工作,提高辩护质量,切实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职责。律师在提供法律帮助或者履行辩护职责中遇到困难和问题,司法行政机关应及时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协调解决,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职责。
  死刑案件复核期间,被告人委托的辩护人提出听取意见要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听取意见,并制作笔录附卷。辩护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六、最高法院死刑复核程序办案期限问题
  目前我国刑诉法对死刑复核程序的期限没有规定,有的死刑复核案件报请最高法院后,迟迟没有回音,个别案件复核期限长达数年。
  在此谢通祥律师建议对死刑复核程序设定明确的期限,以三个月到六个月为宜,对重大疑难案件需要延长的,可以经过报批延长,但最多不能超过特定期限。

  七、完善检察机关对死刑复核程序的法律监督
  死刑错案的发生,原因是多方面的,但缺少检察机关对死刑复核程序的有效监督也是一个重要因素,完善检察机关对死刑复核程序的监督能防止错杀冤杀,具有深刻的社会意义
  2012年最高人民检察院成立了死刑复核程序监督新机构“最高人民检察院死刑复核检察厅”即死刑复核检察工作办公室是为加强死刑复核检察工作,经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研究决定设立的厅级临时机构,承担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活动的法律监督。
  死刑复核检察厅主要职责是:审查死刑复核案件;列席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的相关准备工作;对死刑复核活动中违反法定程序行为的监督;对死刑复核活动中涉嫌职务犯罪行为的查处;完成院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下设综合处和业务处。
  在最高法院复核死刑案件过程中,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将死刑复核结果通报最高人民检察院。

  八、暂停执行死刑既“枪下留人”的问题
  姜伟故意杀人案——死刑复核暂缓执行经典案例
  案情简介:
  吉林省白山市检察院指控“姜伟于2010年11月25日凌晨1时许于熟睡中梦见受到被害人秦某的辱骂,醒来后气愤难平,又因不满平时秦某对待自己的态度,于是手持尖刀,来到秦某经营的摩托车修理部,进入室内后,其用修理部内的摩托车减震器将秦某及共同居住的李某杀死”。
  姜伟经过吉林省白山市中级法院一审、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两次审判,判决裁定姜伟犯故意杀人罪、处死刑立即执行,上报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签发了核准执行死刑的裁定。
  2013年1月18日姜伟在即将执行死刑的临刑前突然对家人和法官说受害人不是他杀的,并说出是他人所为的重大疑点,以前的供述是刑讯逼供
  根据现有证据,姜伟的说法是极其可信的,因为人之将死、其言也善,姜伟是在临刑前自己说出了没有杀人的真心话,辩护人认为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当予以撤销,并且不核准姜伟死刑。
  因为我正在外地办案,打电话给最高法院刑庭领导说明我在外地,能不能让姜的母亲把书证送给法官,主办法官非常负责任地接待了当事人并核实了证据,决定暂停执行死刑,后我又于2013年2月4日到最高法院刑庭办公大楼与主办法官详细阐述并提交了我对该案提出的38条疑点的辩护意见,真实上演了刀下留人的惊险一幕,姜伟案现在正在重新复核阶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停止执行死刑程序有关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下级人民法院在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命令后、执行前,发现有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二条第四款规定的情形的,应当暂停执行死刑,并立即将请求停止执行死刑的报告及相关材料层报最高人民法院审批。
  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不影响罪犯定罪量刑的,应当裁定下级人民法院继续执行死刑;认为可能影响罪犯定罪量刑的,应当裁定下级人民法院停止执行死刑。下级人民法院停止执行后,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并及时将调查结果和意见层报最高人民法院审核。
  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在执行死刑命令签发后、执行前,发现有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二条第四款规定的情形的,应当立即裁定下级人民法院停止执行死刑,并将有关材料移交下级人民法院。下级人民法院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后,应当及时将调查结果和意见层报最高人民法院审核。
  第五条对于下级人民法院报送的请求停止执行死刑的报告及相关材料,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核准死刑裁判的原合议庭负责审查,必要时,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对于依法已停止执行死刑的案件,依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确认罪犯正在怀孕的,应当依法改判;
  (二)确认原裁判有错误,或者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需要依法改判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死刑,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三)确认原裁判没有错误,或者罪犯没有重大立功表现,或者重大立功表现不影响原裁判执行的,应当裁定继续执行原核准死刑的裁判,并由院长再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

  九、死刑复核阶段辩护律师意见书的书写与提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充分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辩护职责,确保死刑案件办理质量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过程中,律师提出会见法官请求的,合议庭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在工作时间和办公场所安排会见、听取意见。会见活动,由书记员制作笔录,律师签名后附卷。
  十七:死刑案件复核期间,被告人的律师提出当面反映意见要求或者提交证据材料的,人民法院有关合议庭应当在工作时间和办公场所接待,并制作笔录附卷。律师提出的书面意见,应当附卷。

  十、最高人民法院主管死刑复核五个刑事审判庭简介
  刑一庭,分管:东北三省(黑龙江,吉林,辽宁) 华南三省(广东、广西、海南)中国
  刑二庭,分管:港、澳、台地区和涉外犯罪 刑法第1、3、8、9、10章犯罪刑事
  刑三庭,分管:华北五省(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 华中三省(河南、湖北、湖南)辩护
  刑四庭,分管:西北五省(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 华东四省(山东、浙江、安徽、福建)网
  刑五庭,分管:西南五省(云南、贵州、四川、重庆、西藏) 华东三省(上海、江西、江苏)

  本文由中国律师司法网首席律师谢通祥律师原创文章,如需转载请写明出处
  北京谢通祥律师联系方式:
  谢通祥律师手机:18601029888 谢通祥律师电话:010-58463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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