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论文 >> 民商法 >> 查看资料

离婚分割房产是否优先考虑扶养子女的一方和无过错的方?

发布日期:2013-02-11    作者:连会有律师
京津冀离婚资深大律师:连会有律师,男,法学硕士研究生毕业,大学法学教师,现为河北省及优秀律师事务所、河北省级文明律师事务所河北盛誉律师事务所律师(保定市火车站对面燕赵大酒店北门二层连会有律师办公室),并同时具有律师资格证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证。连律师既在大学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又在律师事务所(非法律事务所)从事律师业务,在国家法学学术核心期刊公开发表论著二十余部篇,在法学理论与实践两方面都有较一般律师不可比拟的优势,这为当事人提供优质服务创造了更好更扎实的条件。现为多家单位的法律顾问。。连律师擅长在如何办理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离婚继承、婚外私情、离婚证据、损害赔偿等方面提供法律服务。座右铭为:诚心做人。
电话:189 0312 8818  158 0312 9099  lianhuiyou@yahoo.com.cn 
 QQ138480312
搜狐博客://i.sohu.com/blog/home/entry/index.htm
新浪博客://i.blog.sina.com.cn/blogprofile/index.php?com=1
离婚分割房产是否优先考虑扶养子女的一方和无过错的方?
 
刘女士和李先生婚后先在李先生的父母家居住,后俩人在李先生父母家附近购买了一套一居室并搬入居住。在孩子一周半时,因刘女士发现李先生存在外遇而导致双方决定离婚。但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由于双方均要求取得房产而相持不下。问:该套房产应分给谁所有?
 
房产律师解答:
 
该套房产应分给刘女士所有为宜。理由是:首先,该套房产不适合双方分割使用。由于该套房产为一居室,因此在双方离婚后不再适合共同居住,而应确定为一方所有。
 
其次,刘女士是抚养孩子的一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判归女方抚养。为了保证孩子的居住条件,在夫妻分割房产时应对抚养孩子的一方予以照顾。
 
再次,刘女士是无过错的一方。双方的离婚是因李先生存在婚外情,违背了夫妻之间的忠诚义务而造成,故对于刘女士理应予以适当照顾。
 
最后,李先生的住房问题可以通过在其父母家居住得到解决。从双方的实际住房情况看,李先生与其父母居住在同一城市,将房产分给刘女士所有后,不至于造成李先生住房困难。
 
综上,该套房产应分给刘女士所有。当然,刘女士取得房产后应给予李先生一定的补偿。补偿标准一般按房产价值的一半计算。但刘女士的实际支付数额应扣除李先生应当支付的对孩子的抚养费、教育费等费用。
 
特别提示:
 
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实行的是共同共有制,它原则上不考虑各方对财产贡献的大小和收入的高低。离婚时一般均等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在双方离婚进行房产分割时,首先应当确认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然后,应当确认该房产能否分割使用,如果可以分割使用,则可以由双方进行产权分割,各自使用。如果不能分割使用,则应确认归一方所有,获得房产的一方应按房产价值的一半给予对方补偿。在确认由哪一方取得房产时,应按照如下原则进行:
 1
、考虑双方的住房情况。一般情况下应照顾无处居住的一方。这样做有利于社会的稳定,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
 2
、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夫妻离婚,往往给孩子幼小的心灵带来极大的伤害。为确保孩子有一个稳定的居住环境健康成长,将房屋的所有权判给抚养孩子的一方,合情合理。
 3
、照顾无过错的一方。所谓过错,主要指因谁的原因造成了夫妻离婚。在实践中,过错的主要情形有:一方有婚外情、虐待家庭成员、吸毒、赌博或存在其他不良嗜好,或道德品质败坏的其他情形等。
 4
、照顾身体残疾或生活困难的一方。扶贫济弱作为中华民族的优秀传统,也是在双方离婚时平衡双方利益应考虑的因素。这样做也是避免激化社会矛盾的需要。
 5
、在同等条件下照顾女方。由于在一般情况下,离婚对女方的伤害和打击要比男方大,所以我国法律给予了女性在离婚时的特别保护。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吴健弘律师
浙江杭州
年遇春律师
广东深圳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陆腾达律师
重庆江北
马云秀律师
广东深圳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朱建宇律师
山东菏泽
北京孟宪辉律师
北京朝阳区
高宏图律师
河北保定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24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