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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旅顺刑事律师办理案件流程

发布日期:2013-02-12    作者:110网律师
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流程
一、办案原则:
     1、律师在承办刑事诉讼业务中,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必须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2
、律师参与刑事诉讼必须坚持依法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忠于职守,认真负责,不得损害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3
、律师担任辩护人或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依法独立进行诉讼活动,不受委托人的意志限制。
     4
、律师办理刑事案件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及当事人隐私。
     5
、律师不得私自收案、私自收费。
    
二、收案、立案
     1、刑事案件收案范围:
   
1)接受法院的指定或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
   
2)、公诉案件被告人或其亲属委托的,被害人或其亲属委托的;
   
3)、自诉案件的原告人及其亲属委托的,被告人或其亲属委托的;
   
4)、申诉案件的申诉人及其亲属委托的。
     2
、律师受理刑事案件,可以在侦查、审查起诉、一审、二审、申诉各阶段分别办理委托手续;也可以一次性签订委托协议。
     3
、收案后根据律师所相关规定办理立案手续,签订授权委托书,开具律师函、调查函、介绍信等,并建立卷宗。
     4
、承办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但委托事项违法,或者其他不合理情况,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代理.

但应取得律师所负责人同意并书面通知委托人。
三、侦查阶段提供法律帮助
     1、侦查阶段承办律师接受委托后,应及时与侦查机关取得联系,向其提交《授权委托书》、本所介绍信,并出示律师执业证。
     2
、承办律师应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及时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书面申请。
     3
、承办律师会见未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在其住所、单位或本所进行。犯罪嫌疑人是未成年人或盲、聋、哑人,承办律师会见时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应该在场。会见应当有两名律师参加。
     4
、对于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承办律师应当提出会见,由侦查机关安排。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承办律师应向侦查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在得到批准后进行。律师可以根据案件的需要决定会见的次数。
     5
、承办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征询其是否同意聘请本律师。如表示同意应让其在聘请律师的《授权委托书》上签字确认;如表示不同意应记录在案并让其签字确认。
     6
、承办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应当遵守羁押场所依法做出的有关规定,不得为犯罪嫌疑人传递物品、信函、不得将通讯工具借给其使用,不得进行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活动。承办律师会见完毕后应与羁押场所办理犯罪嫌疑人交接手续。
     7
、承办律师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及会见犯罪嫌疑人后,如果认为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可以主动为其申请取保候审。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表人、近亲属要求律师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承办律师认为符合条件的,也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承办律师为犯罪嫌疑人提出取保候审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8
、承办律师可以代理犯罪嫌疑人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维护其诉讼权利。

四、审查起诉阶段担任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
     1、刑事案件由侦查机关向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后,律师接受委托,应开具律师事务所函,连同授权委托书提交人民检察院。
     2
、承办律师在接案后,应当持本所介绍信、授权委托书及律师执业证到人民检察院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和技术性鉴定材料。
     3
、律师会见被告人时,律师应当就所涉嫌的犯罪事实作详细的了解,并制作案件笔录,笔录上应当有被告人的签名及手印。
     4
、承办的辩护律师可以与犯罪嫌疑人通信,但其内容不得向犯罪嫌疑人提及可能妨碍侦查的有关同案犯罪嫌疑人及其亲友的情况。辩护律师与犯罪嫌疑人通信,应保留信函副本及犯罪嫌疑人来信的原件并附卷备查。
    5
、律师应当积极地调查取证,掌握案件情况。承办律师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材料,应持本所介绍信,出示律师执业证,一般应由二人进行。
     6
、承办律师向证人取证,应当告知其律师身份,并征得本人同意,不得威胁、引诱、强迫他人作伪证。取证可以采用作笔录、录音、录像等手段。
     7
、承办律师收集物证、书证和视听资料应提取原件,无法提取原件的,可以复制、拍照或者录像,但对复制件、照片或录像应附有证据提供者的证明。在调查、收集案件材料时,可以录音、录像。对被调查人录音、录像的,必须经被调查人同意。
     8
、承办律师摘抄、复制有关材料时,不得伪造、变造、断章取义。   律师调查、收集证据材料时,根据需要可邀请有关人员在场见证,并在调查笔录上签名。律师制作调查笔录,应全面、准确的记录调查内容,并须经被调查人核对或者向其宣读,最后由被调查人在笔录上签字并捺手印。

10、律师、被告人或委托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时,律师可以向检察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申请重新鉴定。
     11
、承办律师担任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应当详细分析案情,并向人民检察院提出关于本案的辩护、代理意见。
     12
、犯罪嫌疑人在审查起诉阶段被超期羁押的,辩护律师应当要求依法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实行取保候审。并在犯罪嫌疑人受到侵害或人格受到侮辱时提出控告。申请或控告均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13
、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后,辩护律师可以代被不起诉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后,代理律师可以代被害人在收到决定书后七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申诉被驳回后,可以代理其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不经申诉直接代理其向人民法院起诉。

五、审判阶段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受害人诉讼代理人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
   
一、一审阶段
(一)、担任刑事被告人的辩护人
    1
、接受委托
律师可以接受下列人员委托担任辩护人:
  
1)刑事被告人
  
2)刑事被告人的亲属;
  
3)刑事被告人委托的其他人;
    2
、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
律师有权到人民法院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
    3
、会见被告人
律师会见被告人时,可以向被告人了解下列情况:
  
1)被告人的身份及其收到起诉书的时间;
  
2)被告人是否承认起诉书所指控的罪名;
  
3)指控的事实、情节、动机、目的是否清楚、准确;
  
4)起诉书指控的从重情节是否存在;
  
5)被告人关于无罪辩解的理由;
  
6)从轻、减轻、免予处罚的事实、情节和线索;
  
7)是否有立功表现;
  
8)是否存在超期羁押及合法权益是否受到伤害等情况。
    4、调查和收集证据
   
律师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师调查和收集证据的具体办法,参见第四章第四节的相关规定。
    5
、参与庭审
  
1)、对控方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
  
2)、对鉴定人、证人可以发问;
  
3)、对被告人进行发问
  
6)、法庭辩论,提出辩护意见
   
律师提出辩护意见应针对控诉方的指控,从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准确无误、诉讼程序是否合法等不同方面进行分析论证,并提出关于案件定罪量刑的意见和理由。
(二)、担任受害人诉讼代理人
1、查阅、摘抄、复印案件材料,对检察机关起诉书认定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和从轻减轻情节的认定、适用法律等进行审查。
2、进行必有的调查取证。
3、拟定代理词。
4、参与法庭审理,对被告人及证人进行发问,对证据进行质证,发表代理意见。
5、如受害人对一审刑事判决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请抗诉。
(三)、担任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
1、接受委托,收集受害人因被告人侵权行为给受害人及家庭造成的经济损失票据、证据。
2、确定请求赔偿项目和数额。
2、拟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起诉书并送人民法院。
3、参与庭审中民事赔偿阶段的诉讼活动,向法庭提供证明经济损失的证据和赔偿的法律依据,对被告方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
  
(二)二审阶段
(一)、担任被告人二审辩护人
    1
、接受委托
    2
、查阅、摘抄、复印案件材料
    3
、会见被告人
    4
、参与庭审
    5
、提出辩护意见
(二)、担任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民事部分代理人。
六、死刑复核阶段辩护人
1、接受委托,调阅、复印一、二审刑事卷宗,向最高人民法院提交委托手续及律师事务所所函。
2、全面审查一、二审卷宗材料,在认定事实是否正确、程序是否违法、适用法律错误问题,注意发现卷宗是否存在一、二审时检察机关未提交的有利于被告人的新证据。
3、进行必有的调查取证。
4、与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案件承办人沟通,提出异议观点并提交书面意见书。
  
七、刑事案件申诉代理
1、审查申诉人是否符合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的关于刑事案件申诉时限条件,如符合接受委托,调阅、复印一、二审刑事卷宗,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交委托手续及律师事务所所函。
2、会见申诉人,听取具体申诉理由和案件事实。
3、全面审查一、二审卷宗材料,在认定事实是否正确、程序是否违法、适用法律错误问题。
4、拟定刑事申诉书并向人民法院提交。
5、参加法院审理诉讼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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