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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收养关系后,能否要求养子赡养

发布日期:2013-02-14    作者:连会有律师
京津冀离婚资深大律师:连会有律师,男,法学硕士研究生毕业,大学法学教师,现为河北省及优秀律师事务所、河北省级文明律师事务所河北盛誉律师事务所律师(保定市火车站对面燕赵大酒店北门二层连会有律师办公室),并同时具有律师资格证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证。连律师既在大学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又在律师事务所(非法律事务所)从事律师业务,在国家法学学术核心期刊公开发表论著二十余部篇,在法学理论与实践两方面都有较一般律师不可比拟的优势,这为当事人提供优质服务创造了更好更扎实的条件。现为多家单位的法律顾问。。连律师擅长在如何办理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离婚继承、婚外私情、离婚证据、损害赔偿等方面提供法律服务。座右铭为:诚心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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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时间:2011-11-21 13:46:42
              来源:法律界
              点击率: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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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我与爱人婚后未生育子女,19852月经人介绍收养一子小刚,我们对这个刚满月的孩子视如己出。待抚养到其十八周岁时,由于小刚心理上一直接受不了这种收养关系,我们之间的感情急剧恶化,最终导致解除了收养关系。现在小刚已经有了自己的家庭,对我们却视如陌生人。我现在和爱人生活非常困难,我们能否起诉养子要求赡养?
【答】
你的诉讼请求可以获得法院的支持。
母与养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规定,成年养子女协议解除收养关系是合法有效的,收养关系解除后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30条明确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子女对缺乏生活来源又没有劳动能力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此,你可以依据以上法律规定来要求小刚对你们进行赡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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