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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收养关系无效

发布日期:2013-02-14    作者:连会有律师
京津冀离婚资深大律师:连会有律师,男,法学硕士研究生毕业,大学法学教师,现为河北省及优秀律师事务所、河北省级文明律师事务所河北盛誉律师事务所律师(保定市火车站对面燕赵大酒店北门二层连会有律师办公室),并同时具有律师资格证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证。连律师既在大学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又在律师事务所(非法律事务所)从事律师业务,在国家法学学术核心期刊公开发表论著二十余部篇,在法学理论与实践两方面都有较一般律师不可比拟的优势,这为当事人提供优质服务创造了更好更扎实的条件。现为多家单位的法律顾问。。连律师擅长在如何办理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离婚继承、婚外私情、离婚证据、损害赔偿等方面提供法律服务。座右铭为:诚心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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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时间:2011-11-21 11:2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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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收养行为是欠缺收养成立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而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收养行为。根据我国《收养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无效的收养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
1)收养人、送养人不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即收养人同意收养、送养人同意送养及年满10周岁的被收养人同意被收养并非出于本人的真实意思;
3)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4)收养不符合收养成立的法定方式。如果收养行为被收养登记机关或法院确认为无效的,从行为开始时就没有法律效力。无效收养的当事人存在违法犯罪行为的,还应承担相应的刑事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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