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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司考公司法重点:外国公司分支机构

发布日期:2013-02-22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概念和特征

1.定义:外国公司是指依照外国法律在中国境外设立的公司。

2.特征:

(1)不具有法人资格,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这是外国公司分支机构最突出的特点。

(2)不具有公司法人的内部组织结构。

(3)没有自己的公司名称和公司章程,其名称中要表明该外国公司的国籍及责任形式。

(4)没有自己的独立财产。

二、设立条件

(1)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必须向中国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其公司章程、所属国的公司登记证书等有关文件,经批准后,向公司登记机关依法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2)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必须在中国境内指定负责该分支机构的代表人或者代理人,并向该分支机构拨付与其所从事的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

(3)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应当在其名称中表明该外国公司的国籍及责任形式。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应当在本机构中置备该外国公司章程。

三、法律地位和待遇

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具有中国法人资格。外国公司对其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进行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外国公司撤销其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时,必须依法清偿债务,依照本法有关公司清算程序的规定进行清算。未清偿债务之前,不得将其分支机构的财产移至中国境外。

四、经典例题

下列有关外国公司在华分支机构的规定,哪些是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

A.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应当在本机构中置备该外国公司章程

B.外国公司属于中国法人,只不过是依据中国法律在我国境外登记成立的

C.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名称应当标明其国籍但不必再注明责任形式

D.外国公司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对其经营活动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答案: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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