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民商类案例 >> 查看资料

前妻“借夫”生子 男子起诉获返还抚养费等11万

发布日期:2013-02-23    作者:刘德斌律师
丈夫小刘有生理性障碍导致妻子小茜不能怀孕,小茜与上司发生关系生下儿子强强。强强两岁时,小刘和小茜协议离婚,小刘的父母将强强留在自己身边抚养,两年后小刘拿着亲子鉴定告诉父母,强强不是刘家骨血。之后小刘将小茜告上法院,要求小茜将孩子带回抚养,返还抚养费19万元,并支付自己精神损失费5万元。虹口区法院一审判决孩子随小茜生活,小茜应返还小刘抚养费9万元,并赔偿小刘2万元。被告小茜不服一审判决,二审法院日前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婚后数年终于得子
  小刘和小茜结婚好几年一直没有孩子,医生诊断小刘患有生理性疾病。为了有个孩子,小茜跟自己的上司发生性行为,生下了儿子强强。强强的出生让小刘父母开心不已,老两口一直将强强带在身边,对孙子有极深的感情。两年后小刘和小茜的感情走到尽头。小刘的父母舍不得强强,经过协商,小刘、小茜、小刘的父母共同签订了一份四方抚养协议,约定强强的监护权归小茜,但由小刘的父母实际抚养。
  亲子鉴定表明身世
  小刘和小茜离婚两年后,小刘与强强做了亲子鉴定,鉴定结论表明强强不是自己的儿子。庭审中,小刘诉称:被告在与原告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通奸生下一子,此事原告全然不知,现原告经亲子鉴定已经获知孩子的身份,要求被告将孩子带回抚养,并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5万元、返还孩子自出生至今的抚养费19万元。
  被告小茜辩称,孩子确实是她与他人生育,是因为原告存在生理障碍而夫妻协商采取的办法。由于原告父母自幼抚养孩子产生感情才会签订四方抚养协议书,孩子实际随原告父母生活是应老人的要求和约定。小茜认为孩子自出生后的全部开支均由她和原告父母共同负担,不同意返还原告抚养费和精神损害赔偿金。
  法院判决女方赔偿
  法院在审理中追加了小刘的父母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小刘的父母称,原本并不知道强强的身世,所以才抚养孩子。现在已经知道孩子的身世,不愿再履行原有的抚养协议,被告应将孩子领回抚养,已付出的抚养费不再向原、被告追索。
  法院一审判决认为,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生育了非婚生子,主观上欠缺对婚姻责任的认识,违背了夫妻间的忠诚义务,应对此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被告主张生育前与原告经过协商,并无证据证明。孩子的血缘关系已经证明其与原告之间不存在权利义务关系,孩子应随被告生活,原告已经实际支付的费用被告应予返还。由此,一审判决撤销四方抚养协议,孩子随小茜生活,小茜应返还小刘抚养费9万元,并赔偿小刘2万元。二审法院日前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吴健弘律师
浙江杭州
陆腾达律师
重庆江北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齐晓玲律师
天津河东区
陈铠楷律师
四川成都
刘海鹰律师
辽宁大连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24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